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有效保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的企业以及企业为内部生产自用而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场所,但最终产品不是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本实施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三条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为:
(一)小型企业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不低于30万元;
2、非煤矿山企业不低于30万元。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中型企业不低于100万元;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大型企业不低于150万元;
本条款存储标准以人民币计,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其中,企业的最终产品不是危险化学品,但企业为内部生产自用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场所,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小型企业确定存储标准。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验收达标的可按上述存储标准一定比例缴交:即一级达标企业按照存储标准的70%缴交;二级达标企业按照存储标准的75%缴交;三级达标企业按照存储标准的80%缴交。
非煤矿山企业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按照开采规模,一次性存储足额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四条 风险抵押金账户的开立。我市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在银行开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专户),用于存储所监督企业缴交的风险抵押金,该账户可以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支取现金:
(一)区安监部门申请开立风险抵押金专户时,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向开户银行出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专户名称为“厦门市XX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字样,预留银行签章应与账户名称一致。
(二)开户银行为安监部门开立风险抵押金专户时,应在与安监部门签订账户管理协议的基础上,补充签订《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协议》(附件一),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并依据管理协议的约定,加强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