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对区县(自治县)的表彰奖励。通过统一组织考核,按照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县(自治县)予以表彰,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奖励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中一等奖占表彰对象的50%,二等奖占40%,三等奖占10%(并列除外)。(若得分相同,则以实际死亡人数与当年控制指标相比的下降幅度由高到低排序;再相同者则以较大事故起数由低到高排序)。
第八条 对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表彰奖励。通过统一组织考核,按照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对工作成效突出并荣获“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单位”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先进单位”的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分别予以表彰,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 年度安全生产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和控制指标,统计数据12月20日(较大以上事故除外)截止,报送时间12月25日截止。
第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专项监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各项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相关部门和单位,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 市政府安委会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组织领导,确保考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要强化每季度的过程考核监督,及时掌握全市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表彰奖励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全市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计算方法
一、区县(自治县)2011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计算方法
(一)按照近5年死亡人数平均数同比例计算。以全市近5年事故死亡人数年平均数和2011年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给我市控制指标数相比较,计算下降或上升的比例百分数,以比例百分数乘以某区县(自治县)近5年死亡人数年平均数,确定某区县(自治县)2011年综合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计算公式:
式中:q―某区县2011年综合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a―全市近5年事故死亡人数年平均数
b―国家下达我市2011年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d―某区县近5年事故死亡人数年平均数
(二)在近5年死亡人数数据统计中,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死亡人数按照30%计算,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死亡人数按照50%计算。
(三)区县(自治县)2011年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计算数不得超过上一年死亡人数控制指标(上一年死亡人数超控制指标的除外)。
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2011年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死亡人数和较大事故控制指标下达办法
(一)综合死亡人数控制指标下达办法。市级专项监管部门安全事故综合死亡人数控制指标根据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指标执行。
(二)较大事故控制指标计算方法。以五年平均权重进行分解,即以市级有关专项监管部门近五年较大以上事故年平均起数确定某市级专项监管部门较大事故控制起数。发生较大事故起数在控制起数(含该数)以下的不扣分,超过的,每起扣15分,本项分数扣完后不再扣分。
(三)在近5年死亡人数数据统计中,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死亡人数按照30%计算,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死亡人数按照50%计算。
(四)2011年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计算数不得超过上一年死亡人数控制指标(上一年死亡人数超控制指标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