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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7年08月21日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

发 文 号:交办发[2007]436号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日期:2007-08-21
实施日期:2007-08-21

  第十条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转报交通部档案馆。

  其中港口建设项目应由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经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交通部档案馆。

  第十一条交通部档案馆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或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发出委托验收函。接受委托组织验收单位应于收到委托函1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第十二条申请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报告;

  (二)《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表》(见附件);

  (三)建设项目档案自检报告或建设项目档案审查意见;

  (四)建设项目档案案卷目录。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档案自检报告或审查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二)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三)项目文件材料收集整理所依据的标准;

  (四)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编目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案卷数量;

  (五)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四章 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应依据国家档案局DA/T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和交通部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及《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验收工作以验收组织单位召开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验收会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项目档案专项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

  (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二)施工单位汇报项目档案编制情况;

  (三)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四)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五)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六)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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