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采用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进行。视建设项目档案形成情况,抽查案卷数不少于案卷总数的5%-10%。抽查重点为立项审批文件、征地拆迁文件、质量检验评定文件、隐蔽工程记录、工程变更文件、竣工图等。
第十九条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概况;
(二)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档案工作的基础管理工作,各类不同载体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档案的种类和数量,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安全保管评价,档案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三)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第二十条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
第二十一条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受委托组织验收单位须将验收意见报交通部档案馆备案。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验收组提请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一个月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交通部档案馆重新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验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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