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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5月15日

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快速处理办法

发 文 号:厦公交警〔2009〕28号
发布单位: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9-05-15
实施日期:2009-05-15

  (四)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的。

  (五)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六)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具有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七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车辆可以移动的,应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应立即报警并可联系施救尽快到场撤离现场。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驾驶人处以二百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八条 总损失在三万元以内,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处理的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由一名交通警察当场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同时对当事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适用现场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后再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拒不撤离的,予以强制撤离。

  当场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经当事人共同签名后,由交通警察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签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有关情况并交付当事人。

  第九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在现场报警,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当事人又无法提供交通事故证据,但当事人要求当场提供交通事故证明的,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载有关情况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条 当事人对交通警察当场作出的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应当妥善保留事故相关证据,在24小时内向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定损中心驻勤点申请复查。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实行现场快速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持《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记录单》或《交通事故认定书》到定损中心,按以下方式理赔:

  (一)一方当事人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由责任方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承保其车辆的保险公司索赔。

  (二)各方当事人负共同责任的,由各自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承保本车的保险公司索赔。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复查决定有异议、调解或协商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三条 对造成人员伤亡以及其他不适用本办法实行现场快速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使用“彩信通”到定损中心办理事故确认、申请复查和定损理赔的,应当于每天8:00-22:00(包括节假日)办理,其余时间段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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