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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12日

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发 文 号: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1号
发布单位: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5-12
实施日期:2008-05-12

  (二)举报以下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对举报者每次奖励300元:

  1.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及未依法保证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3.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4.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经审查同意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5.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具备安全资质和条件开采矿山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已被停业整顿或关闭的矿山提供电力、爆破器材、设备等生产资料的;非煤露天矿山未落实台阶式开采或分层开采、井工开采矿山未实行机械通风的;尾矿库存在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管涌等重大险情不及时、如实报告的;

  6.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有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转包安全评价项目、超出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其他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证属实,视情况对举报人奖励200至400元。

  第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举报范围及奖励标准: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一般事故的,查证属实,每次奖励200元。

  (二)举报以下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对举报者每次奖励300元:

  1.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2.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3.转移资金或销毁证据资料的;

  4.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

  (二)举报以下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对举报者每次奖励400元: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的;

  2.有关人员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较大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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