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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4月01日

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

发 文 号:黔府办发〔2009〕30号
发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9-04-01
实施日期:2009-04-01

第三章 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分工

    第九条 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除承担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外,还承担以下责任:

    (一)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二)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或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或吊销已批准文件;

    (四)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五)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

    (七)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八)依法组织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九)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十)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一)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十二)依照有关规定报告和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

    (十三)根据授权或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或作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参加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组织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员参加;

    (十四)依法追究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十五)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制度;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五)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年度控制考核指标,并组织安全生产年度控制指标考核;

    (六)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适时对外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七)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指导协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九)承办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十)承担安委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一)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

    (四)负责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职业安全卫生等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并颁发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职业安全卫生等领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负责监督检查机械、民爆物品、轻工、纺织、烟草、冶金、有色、贸易、建材、地质勘探等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综合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相关行业安全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五)负责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规范安全生产执法程序和行为,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六)负责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验检测工作,承担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以及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情况,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九)负责制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十)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十一)负责依法组织、协调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二)承担政府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制定和发布有关产业政策,支持工艺技术先进的建设项目;

    (三)负责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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