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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4月22日

漳州市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度

发 文 号:漳政综〔2009〕51号
发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9-04-22
实施日期:2009-04-22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度是指就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出问题,上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安委会对下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戒勉谈话的制度。

  第三条 约谈对象

  (一)事故多发地的人民政府以及事故多发行业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二)发生重大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较大事故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三)死亡人数超出下达的控制指标或超过序时进度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四)未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五)责任追究不到位、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及时整改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七)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八)认为有必要约谈的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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