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受益单位
一、烤房、美式晾房、小水窖、小水池的产权归农户所有,农户管护。
二、山坪塘、沟渠、管网、提灌站等公共水利设施、钢结构活动式晾房和机耕道路由产权所属的村民委员会选派两名烟农代表、三名村组干部、一名乡干部和一名烟技员组成所在村管理委员会。
(一)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管护制度。
(二)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负责做好工程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工程设施安全运行;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加强对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巡视检查,预防、制止破坏活动。
(三)负责履行工程的协调管理事宜,督促受益农户管好工程。
第十二条 烟草行业
一、市局(公司)
(一)负责对项目管护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掌握已建项目运行管护总体情况,并结合生产情况及时确定当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满足烟叶生产所需。
二、县(市)局(营销部)
(一)按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项目完工后,质保期内由施工方负责工程质量与管护。在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负责与受益人签定“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护协议”,并完善有关交付手续,交与其管护。
(二)落实专人协助、参与项目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项目制定运行管理方案,协调各方,指导运行,充分发挥项目效益。
(三)负责对项目维修申请的审核,并在维修结束后负责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登记建档。
(四)定期对本辖区内工程项目运行的管理、维护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定期向市局(公司)汇报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烟办职责
一、市烟办负责工程维护管理的组织领导,督促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
二、县烟办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并对县级烟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负责维修工程项目的预算、审批和验收等工作。负责管护资金的保管和使用,制订和完善管护资金管理办法,确保管护资金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运行管理以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为前提,确保在设计标准条件下正常发挥作用,满足烟叶生产需要。
第十五条 产权归属烟农的,以烟农为运行和管护的主体。产权归属于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通过以签订协议或以乡规民约等形式明确运行管理责任,明确责任人。根据各地实际,可成立用水协会、烘烤协会、晾制协会等形式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用水协会、烘烤协会、晾制协会等可以以维护、运行成本为依据,收取使用者合适标准费用,用于设施维护、运行等支出。
第十七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侵占或擅自拆除、变卖、转让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二)盗窃和哄抢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物资、器材、设备等。
(三)从事爆破、钻探、开垦、打井、采石、采砂、采矿、取土、建坟、挖窖等影响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运行和危害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的活动。
(四)在沟渠、管网等公共水利设施上乱挖、乱填、开口、阻水、截流等。
(五)向水池、山坪塘、沟渠、管网等水体内排放或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固体、流体废物、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及烟芽、烟杈、烟杆等烟叶生产农田残留物。
(六)改变工程原设计主要功能。
(七)其它危及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