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发 文 号:芜政[2010]8号
发布单位:芜湖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01-28
实施日期:2010-02-01
第三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施工区域与办公、生活区域应当划分清晰,并保持安全距离,各区域间应当采用围挡措施进行隔离。
施工单位应当在职工生活或办公区域设置职工业余学校,对职工进行施工现场管理教育。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其中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及广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区域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围挡及所使用的材料应当坚固、整洁、美观。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
建设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应将临时设施全部拆除。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志牌、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农民工工资支付、建筑节能措施、安全警示制度板。施工标志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姓名、联系电话,开工和计划竣工日期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设置封闭式大门、门卫室,对出入施工现场的车辆、人员等实施登记管理。
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和外来人员必须分色佩戴安全帽,施工现场人员应当佩戴胸卡。
第十九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机械设备,堆放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建筑垃圾,设置临时设施等,应当符合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要求,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设施。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建筑垃圾的堆放应当整齐,并有标识。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分类安全存放。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应当埋地设置。埋地设置确有困难必须架空设置的,应当按照相序规定排列整齐,与临近线路、树木和建筑物等之间的距离必须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配置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对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设工程,必须安装临时消防竖管,并保证有充足消防水源。
第二十二条 除进行外电线路防护等特殊情形外,施工现场禁止使用竹、木脚手架。搭设外脚手架的,在脚手架外立杆内侧使用密目安全立网进行全封闭,施工期间禁止擅自拆除,有破损的应当及时更换。
第四章 环境与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车辆进出口处内侧必须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对出场车辆进行清洗,净车出场。冲洗设施规模应当满足车辆冲洗要求。冲洗产生的污水、施工产生的其他污水、现场排水等应经组织排水进入沉淀池,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道。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硬化宽度、长度和路面承载力应当满足设计使用要求。施工期间应当保证道路畅通。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平整,设置排水设施,确保现场无大面积积水。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应当集中堆放,并及时密闭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必须采取覆盖、固化或者绿化等措施,不得裸露。
在进行土方和其他可能产生扬尘的作业时,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扬尘。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并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因故不能使用预拌混凝土或预拌砂浆的,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现场搅拌。
第二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现场施工采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具设备应采取消声、减振和降噪措施,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
除抢险、抢修外,居民区、医院等区域不得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因工艺要求或者特殊原因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必须报经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采取降噪措施。
中考、高考等特定时期,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规定禁止施工的时间和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