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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28日

芜湖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发 文 号:芜政[2010]8号
发布单位:芜湖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01-28
实施日期:2010-02-01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在建工程高处向外抛掷建筑垃圾、废弃物;
  (二)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三)焚烧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依法被禁止的行为。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外运处置渣土等建筑垃圾,必须取得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按指定的方式、时间、线路、地点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食堂、宿舍、办公室、厕所等临时设施应当符合整洁、安全、卫生等要求,防止中毒、火灾、疫情等不良事件的产生。食堂必须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健康证明上岗。宿舍内必须设置可外开的窗户,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4米,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米,宿舍内床铺不得超过2层,每间宿舍内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严禁使用通铺。
  
  施工现场应严格执行“五禁养”规定,及时清理生活垃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市容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录其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按规定悬挂现场平面布置图,未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证号等工程有关情况的;
  (二)安装机械设备、临时设施、堆放材料不符合施工总平面图要求的;
  (三)未按规定排放污水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降噪措施的;
  (五)未按规定实施全密闭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的;
  (七)未按规定施工造成敷设的地下管线损坏的;
  (八)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九)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未办理手续、回填渣土未申报登记或者处置量申报不实的;
  (十)使用围挡挡土、承重的。
  
  第三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市辖三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2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芜湖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办法》(市府字〔1992〕1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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