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监察分局应当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
第七条 在省局督办期间,监察分局应当加强与省局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省局负责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按照有关规定,对较大事故进行现场督导。
第八条 对挂牌督办的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事故、所有较大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监察分局应当及时向省局进行沟通、汇报,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监察分局以请示文件形式报省局,经省局审核同意后,起草文件进行批复。
第九条 督办事故结案后,省局应将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在省局网站上予以公布,接收社会监督。
第十条 监察分局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时限按时结案,努力提高事故结案率。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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