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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6月11日

绍兴市区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发 文 号:绍政发〔2011〕41号
发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1-06-11
实施日期:2011-07-01

  第十五条 在市区范围内进行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绿化养护单位应当定期清洗城市道路绿化带,保持城市道路绿化带清洁;
  (二)新设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地面应当实施绿化或铺装,绿地内的泥土应当低于围挡边石或者道板5厘米以上,高出的泥土应当清除;
  (三)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第十六条 市区范围内现有裸露地面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有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市政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由市级有关部门或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按照管理分工组织完成;
  (二)单位范围内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单位负责完成;
  (三)居民区的裸露地面,由物业或其他管理单位负责完成;
  (四)无管理单位的居民区的裸露地面,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完成。

  第十七条 集中供热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锅炉,现有的燃煤锅炉应当限期拆除。

  第十八条 交通标志、护栏、广告牌、报刊亭、公用电话亭、候车亭、公交站牌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外墙应当保持清洁,由产权单位负责定期清洗。

  第十九条 车站、码头、广场、市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保洁责任制,确保公共设施和场所的清洁。

  第二十条 经市政府批准,环保部门可在特殊时期,依法对特定区域内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作出禁止性规定。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公开向社会予以曝光。

  第二十二条 环保部门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环保部门应将扬尘污染情况及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处置。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环保部门牵头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房屋建设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市建管部门牵头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与管线施工时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房屋拆除作业时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市建设部门牵头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市环保、市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越城区城市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实施爆破的,由公安机关牵头依法予以查处。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运输车辆,涉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环保、建设、建管、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依据本办法应当查处违法行为而不查处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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