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安全生产教育的必要性、 法律强制性
1、法律强制性
(1)《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新工和转岗职工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技能
(2)强制性安全教育的对象: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新工和全员职工。
(3)三级安全教育:厂级、车间级、班级级。
(4)时间要求: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单位内调整工作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接受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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