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港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规定
发 文 号:交安监发[1994]507号
发布单位:交安监发[1994]507号
rime;27″N,121°29′47″E
3.37°31′27″N,121°38′45″E
警戒区是指圆心为37°38′02″N、121°28′10″E、半径为1.5海里及圆心为
37°35′22″N、121°26′50″E、半径为0.5海里的两圆水域和与两圆相切的两切线
之间的水域。
烟台——成山头推荐航线:
起、止于警戒区东北边线航向分别为091°、271°。
烟台——大连、老铁山水道推荐航线:
起、止于警戒区北边线,航向分别为012°、192°。
烟台——长山水道推荐航线:
起、止于警戒区西北边线,航向分别为305°、125°。
其它用语的含义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相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未及事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际公约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由交通部烟台海上安全监督局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港务监督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4年5月27日起施行,本港以前发布的有关港口水上交通监督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