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含大学)以上学历;
(二)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确认推荐;
(四)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参与开展对申请单位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五)通过省安监局或省安监局委托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已取得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安监部门应在3个月内委托评审单位对企业进行监督评审。
第二十五条已取得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颁发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安监部门公告撤销其安全标准化等级,收回其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在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两次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安全标准化评审存在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四)不按规定接受检查的;
(五)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监督评审不合格的;
(七)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八)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应予撤销的。
第二十六条被撤销安全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方可重新提出安全标准化评级申请。
第二十七条省安监局和市级安监部门分别负责对二、三级评审单位的评审资格条件保持、评审工作开展、评审工作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评审单位应自觉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对评审开展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向有关安监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评审单位的确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公布评审资格,发放资格证书。
附件:
1.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
2.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评审人员汇总表
3.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登记表
4.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专家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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