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评价等级
根据安全性评价得分值(K)的多少,可将工厂的安全性等级分为4级。各个级别及其相应的分数值如下:
Ⅰ级(优秀级):K≥1100分
Ⅱ级(安全级):850分≤K<1100分
Ⅲ级(临界级):600分≤K<850分
Ⅳ级(危险级):K<600分
第三章 第三章 评 价 程 序
第七条 评价采取工厂自评,部或委托院、局、基地、部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组织复评组进行复评,部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自评。由工厂组织有关部门按本规程的规定进行。经过自评,认为达到安全级或以上等级时,可提出申请复评报告,附自评总结和“工厂安全性评价汇总表”(见附录4)等材料向部主管部门申请复评。
第九条 复评。由部或委托单位组织复评组进行,主要抽查和核实工厂的实际情况,并据实提出结论意见。在复评时应邀请当地劳动部门派人参加。
(一)复评组应由部聘任的安全评审员或有安全技术和实践管理经验的专家、教授、技安部门人员组成。
(二)复评采取核对资料、检查现场和抽样检测等方法。
(三)复评后,达到安全级及其以上等级的,由工厂向部提出申请审批报告,复评组提出复评总结报告及复评后的“工厂安全性评价汇总表”,报部审批。
第十条 审批。由部主管部门对申报审批的工厂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本规程要求的,予以批准,并向工厂颁发安全性评价等级证书和标志。
第十一条 评价周期。每五年进行一次。但对于评为Ⅲ、Ⅳ级的工厂,应限期整改。经过整改后,可随时向部申请复评。
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等级将作为企业升级安全评审和评比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少量专业特殊不适用本规程的工厂,可由航空、航天两系统根据本规程的原则,自行制订适合于该专业的安全性评价表和检查表,报部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程规定的检查表也可用于单项评价。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部生产调度司和系统工程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1991年5月10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