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现有磷铵及配套硫酸装置综合能耗指标
装置名称 | 生产工艺 | 产品类型 | 综合能耗指标 | |
磷酸二铵 | 传统法 | 粒状 | ≤325kgce/t﹒P2O5 | |
料浆法 | 粒状 | ≤260kgce/t﹒P2O5 | ||
磷酸一铵 | 料浆法 | 粉状 | Ⅰ类磷矿 | ≤230kgce/t﹒P2O5 |
Ⅱ类磷矿 | ≤310kgce/t﹒P2O5 | |||
粒状 | Ⅰ类磷矿 | ≤240kgce/t﹒P2O5 | ||
Ⅱ类磷矿 | ≤340kgce/t﹒P2O5 | |||
硫酸 | 硫磺制酸 |
| ≤-80kgce/t﹒H2SO4 | |
硫铁矿制酸 |
| ≤-60kgce/t﹒H2SO4 | ||
注1:Ⅰ类磷矿系指用于生产湿法磷酸及磷铵的磷矿原矿或经选别后矿粉(或矿浆)其P2O5含量>28.5%,主要杂质含量Fe2O3+AL2O3<6.5%。 | ||||
(三)现有硫铁矿制酸企业副产的矿渣必须全部回收利用;现有磷铵企业必须配套建有规范的磷石膏堆场,未建磷石膏堆场的企业三年内必须完成装置建设,且磷石膏利用率在三年内必须达到年产生量的15%。达不到以上要求的企业必须关停。
四、环境保护
磷复肥生产必须达到国家环保要求,企业正常生产时污水必须做到封闭循环,确需排放时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未建氟回收装置的三年内必须完成装置建设,并保证装置的正常使用。
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环保指标必须达到表3的要求:
表3 新建或改扩建磷铵项目的环保指标
污染物控制项目 | 直接排放限值 |
废水排放量(不包括氟加工装置) | ≤0.2m3/t |
废水中总磷(以磷计) | ≤15mg/l |
废水中氟化物(以氟计) | ≤15mg/l |
废水中氨氮 | ≤15mg/l |
废气中颗粒物 | ≤80mg/N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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