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吊装作业必须按规定先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审批权限为:实施吊装作业部门负责人审核,安全生产管理员核查安全措施到位,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管领导批准。从事吊装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许可证。
2. 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设备动力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员审查,报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经理助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3. 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4.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HG 23014的规定。
6.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7. 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8.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机动、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9.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10.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11. 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HG 23011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12.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13. 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14. 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15.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1)指挥信号不明;
(2)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9)重物越人头;
(10)安全装置失灵。
16. 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17.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