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技术监督规定
发 文 号:国电安运[1998]483号
发布单位:国电安运[1998]483号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定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定的条文。在规定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定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NDGJ 16—89 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设计技术规定
DL 5004—91 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试验室设计标准
SD1/Z 901—64 电力工业未安装维护保管规程
SDJ 279—90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篇)
电力工业部电建[1996]159号 火力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能源部能源政法[1992]955号 电力工业发供电企业计量工作管理规范等三个规范
DL 5000—94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NDGJ 91—89 火力发电厂电子计算机监视系统设计规定(试行)
DL 5031—9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
DL 5007—92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
附录G
条文说明
1. 由于《条例》属国家颁布范围,所以本次修改后将原《火力发电厂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监督条例》更名为《火力发电厂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技术监督规定》。为贯彻全过程质量管理的思想以及保证火电机组试生产期以良好的调试质量移交生产,特对原《条例》的部分章节做了调整和补充:增加了“调试及试生产期监督”内容和附录C“试生产期及大修后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考核指标”内容。
2. 为适应电力生产多家办电的形势,强调企业管理的性质,将原《条例》中有关“网、省局”的提法改为“电网”、“业主”或“由业主委托”提法。
3. 原《条例》没有将行政管理和技术机构分开,本规定进行了修改,将其分开。
4. 原《条例》中关于“西安热工研究所”、“网、省电力试验研究所”、“发电厂热工车间”和“电建工地”等提法,因这些部门机构名称已发生变化,本《规定》已分别改为“国家电力公司热工研究院”、“电力(集团)公司电力试验研究院(所)”、“发电厂热控部门”和“电力建设施工单位”等。
5. 本《规定》5.7中,试生产期的主要任务是消除遗留问题及完成未完调试项目,为保证热控系统调试的顺序进行和达到规定的质量指标,在试生产期必须对热控系统调试时间给予充分保证。
6. 本《规定》6.13中的自动调节系统投入率是一项综合指标,电厂常由于主设备问题而不能投自动调节系统,原《条例》没有强调检修部门和运行部门对于投自动调节系统应负的责任,本《规定》强调电厂有关部门应同时对检修、运行、热控三方面同时进行考核,以提高自动调节系统投入率。
7. 附录A发电厂主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由于目前大机组已普遍采用数据采集系统或分散控制系统,常规仪表已大大减少,所以将原“主要检测仪表”改为“主要检测参数”,并增加了有关协调系统、一次风压控制、磨煤机负荷、温度控制等内容。在保护方面增加了总燃料跳闸(MFT)保护、汽轮机防进水保护的内容。
8. 附录B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三率”统计办法。关于自动投入套数,以往因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单位在统计中互不统一,为便于统计,特做如下规定:协调系统按四套统计(手动、机跟炉、炉跟机、机炉协调方式各算一套),给水按三套统计。为突出重要自动调节系统,凡与锅炉有关的调节系统均应乘1.2倍的加权系数,单回路调节器按有一套算一套统计。原《条例》中没有对计算机数据采集系统的测点合格率和投入率做出规定,这次修改做了明确规定,并对大量锅炉的炉膛灭火保护系统引入了总燃料跳闸的新概念,对其保护套数的统计方法做了具体规定。在“三率”的统计上,为使所涉及条款具有可操作性和历史延续性,并尽可能体现统计的合理性和正确性,对自动投入率增加了调节品质和投用时间的要求,为向国际惯例靠拢,并使“三率”指标更合理、更科学地反映热工仪表及检测装置的投用效果和品质指标,应考虑采用完好率、可用率、投入率的统计方法。为了不与现行习惯的统计方法发生冲突,新的“三率”统计方法将在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推广。
9.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 张亚军、霍耀光、钟运襄、王淼婺、赵庆炜、邬南海、刘维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