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城市交通设施的功能,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是指城市道路上的交通标志、标线、指挥信号系统、监控系统、隔离设施、指挥岗亭、宣传栏和路面缓冲设施以及辅助管线等。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工作。
县公安机关负责本县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工作。
市、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公安机关应当会同规划、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规划制定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分步组织实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交通设施的建设纳入工程项目同步实施。交通设施的建设方案由公安机关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规划提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公安机关参加。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城
南昌市占道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
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2023年修订]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修订】
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
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江西省消防条例
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
宜春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