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
发 文 号:铁道部令第7号
发布单位:铁道部令第7号
己书写的事故经过、见证证言)或笔录(指由调查人员在专用纸上所做的调查人员询问和被调查人员回答的记录。该笔录完成后,应由被调查人认可并签字)。
(4)有关证明、证书、记录、台账、设计资料、工艺文件、规章制度的复制件。
(5)有关技术鉴定和实验报告(指由事故调查组聘请、授权的,具有相应技术水平、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经现场采样、测量、拆解物证、痕迹检验、模拟实验等之后,经科学分析,出具的书面鉴定或报告)。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按国家标准GB6721-86规定执行)。
(7)现场图示(指事故调查组经细致的现场勘测,按一定比例绘制的,注明方向、位置、尺寸、路径、标识物等的现场平面图、侧视图、局部放大图)、照片 (指事故现场照片,包括俯视、侧视、远景、近景、特写)及伤亡人员照片(包括全身照片、伤害部位细部照片等)。
(8)伤情诊断书,死亡证明(指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正式诊断书、证明),既往病历(指伤亡人员以往就医使用的病历复制件),病理分析(危重病例讨论)记录(指承担救治的医院的医护人员对该伤员〔病人〕伤情、病程、病例进行讨论的原始记录的复制件)。
(9)公安部门的勘察记录(指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遗留物、痕迹等进行勘察的记录,需有勘察机关盖章以及勘察人员签名)、鉴定材料(指尸体解剖、尸表检验、笔迹鉴定、痕迹鉴定、遗留物鉴定等),公安、检察部门的通知书(指刑事案件立案通知书,起诉或不予起诉决定书等)、认定书(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若事故单位对“认定书”所作认定有异议,可申请复议;若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应提供书面意见和有关证据,供上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时参考;上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应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做出内部处理决定)。
(10)责任人、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由责任人、受处分人员自己撰写并签字)。
(11)根据事故调查组建议采取的事故防范措施。
(12)调查组组成名单(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调查组内职务,签名等)。
(13)其他有关材料。
死亡及以下事故结案材料,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在上述项目中选取。
50.第五十四条--五十七条“批复”:死亡事故批复,统一标题为《关于×××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重大死亡事故责任单位向铁道部报送待批的结案报告,统一标题为《关于××××重大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指死亡者姓名,“××××”可以是事故单位、事故地点、事故发生日期等。“事故单位”系指铁路分局或以上一级企业名称。“事故地点”以容易区别的地理名称表示。“事故发生日期”以事故发生的月、日表示。
51.第六十一条“从业人员人数”:在实际填报中,可以使用报告期末到达人数。
52.第六十二条“暂时性失能伤害”:系指使劳动者短时间失去劳动能力,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经治愈后劳动能力可以恢复的伤害。
53.第六十二条“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系指使劳动者部分肢体、器官的部分功能永远丧失,不能恢复的伤害。
54.第六十二条“永久性全失能伤害”:系指使劳动者完全残废的伤害。
55.第六十四条“换算周转量”:按铁道部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
56.第六十四条“营运部门”:系指铁路局内运输主业,包括车务(含客运、货运、装卸)、机务(含水电、供电)、工务、电务、车辆等单位,不含工程、大修、工业、房建、工副业、生活、教育、卫生、多经、科研所、机关、公检法等部门。
57.第六十五条“不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的”:系指所有故意阻挠、影响事故调查组顺利取证的行为。
附件2:伤亡事故类别划分说明
1.划分原则
1.1以事故祸源或其运动形式作为分类的依据。
1.2以先发的,诱导性的原因作为分类的依据。
1.3以专业性质分类。
2.定义及适用范围
2.1物体打击
2.1.1定义:由失控物体的重力或惯性力引起伤害的事故。
2.1.2适用范围:由落下物、飞来物、崩块等引起的伤害。
2.1.3举例:砖石、工具等从建筑物等高处落下,打桩、锤击造成碎物飞溅等。
2.2提升、车辆伤害
2.2.1定义:由运动中的机动车辆和运输、斜井提升机械引起伤害的事故。
2.2.2适用范围:由机动车辆及斜井提升机械(不含立式提升机械)挤、压、轧、碾、撞、摔、倾覆等引起的伤害。适用于机车车辆,企业内机动车辆,汽车,索道运输设备,井巷运输设备,斜井提升机,翻斗车,轨道车,梭矿车,电瓶车,轮胎拖拉机等。
2.2.3举例:运动中发生碰撞、倾覆、溜车、配件脱落、装载物体坠落,及因此导致起火爆炸;行驶中上下车等。
2.3机械伤害
2.3.1定义:由运转中的机械设备引起伤害的事故。
2.3.2适用范围:在使用、维修机械设备和工具过程中引起的绞、碾、碰、割、戳、切、轧等伤害。适用于机床、工程机械、装载机、铲运机、履带拖拉机、传送带等各种机械设备。
2.3.3举例:机床绞割,切屑伤人,刀具切割,压力机施压,传送带及履带碾压,工程机械倾覆、砸、压,刀具、砂轮片等旋转物体甩出等。
2.4起重伤害
2.4.1定义:由起重作业引起的伤害事故。
2.4.2适用范围:安装、使用、检修各种起重机械(不含斜井提升机械)过程中引起的伤害。适用于桥式起重机,龙门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悬臂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缆索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铺轨架桥机,卸煤机,圆木抓,汽车吊,轨道吊,叉车,电动葫芦,千斤顶,罐笼,电梯等。
2.4.3举例:起重机倾覆,吊物坠落,吊物碰撞,钢丝绳断裂抽打,制动机失灵坠落,起升物倾翻倒塌,起重机移运过程中碾压等。
2.5触电
2.5.1定义:电流流经人体或电弧烧灼,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
2.5.2适用范围:人体接触带电设备金属外壳、裸露线头、带电导体,起重作业时吊臂等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雷击伤害,触电后坠落,电灼伤等。
2.6淹溺
2.6.1定义:人落入水中,水侵入呼吸系统造成伤害的事故。
2.6.2适用范围:失足落水,落入盛水容器等。
2.7灼烫
2.7.1定义:因接触酸、碱、蒸汽、热水或因火焰、高温引起皮肤及其他器官、组织损伤的事故。
2.7.2适用范围:烧灼伤、烫伤、化学灼伤、放射性灼伤等。不包括因失火造成的烧伤、电烧伤。
2.8火灾
2.8.1定义:因失火造成伤害的事故。
2.8.2适用范围:因易燃品燃烧并释放有毒有害气体、引发爆炸及造成建筑物、构造物倒塌等导致的人身伤害。
2.9高处坠落
2.9.1定义:人由站立工作面失去平衡,在重力作用下坠落(坠落高度超过2米)造成伤害的事故。
2.9.2适用范围:从脚手架、平台、房顶、桥面、山崖等高处坠落至地面、江河沟渠、机械设备上;失足落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造成的伤害。不包括触电后、受打击后、被设备及车辆冲撞后等引发的坠落。
2.10坍塌
2.10.1定义:建筑物、构造物、堆置物、土石方等因设计、堆置、摆放或施工不合理而发生倒塌造成伤害的事故。
2.10.2适用范围:房屋、墙壁、脚手架等建筑物、构造物倒塌,开挖沟、坑、洞、隧道、涵洞过程中发生的不属于冒顶片帮的土石塌落,堆积的土石砂、物料坍塌;不包括因爆炸引起的塌方和隧道、井巷冒顶片帮。
2.10.3举例:隧道施工中危石塌落,枕木垛倒塌,轨排倒塌,房屋、桥梁、水塔、灯桥等建筑倒塌,工件及设备码垛倒塌等。
2.11冒顶片帮
2.11.1定义:矿井、隧道、涵洞开挖、衬砌过程中因开挖或支护不当,顶部或侧壁大面积垮塌造成伤害的事故。工作面、侧壁坍塌称为片帮,顶部垮落称为冒顶,二者常同时发生。
2.11.2适用范围:矿山地下开采、隧道开挖或支护作业中发生的大面积坍塌事故。
2.12透水
2.12.1定义:矿山地下开采、隧道开挖过程中,意外水源造成的伤害事故。
2.12.2适用范围:适用于井巷、隧道与含水岩层、地下含水带、溶洞或与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时,涌水成灾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不包括地面作业的水害。
2.13爆破
2.13.1定义:施工中爆破作业造成伤害的事故。
2.13.2适用范围:采石、采矿、开山、修路、平整场地、拆除建筑物等进行爆破作业,因爆炸或土石飞溅造成的伤害事故。
2.14火药爆炸
2.14.1定义:在火药、雷管、鞭炮、发令纸等生产、运输、贮藏、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反人们意愿的爆炸并造成伤害的事故。
2.14.2适用范围:火药、雷管、鞭炮、发令纸等在加工、配伍、运输、贮藏、使用过程中由于遇明火、震动、遇热、挤压摩擦、静电作用或处理不当等发生爆炸。
2.15瓦斯煤尘爆炸
2.15.1定义:瓦斯或煤尘混合气体含量达到爆炸极限,遇明火发生爆炸造成伤害的事故。
2.15.2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矿山开采、隧道施工过程中,或空气不流通的空间,瓦斯、煤尘积聚并爆炸。
2.16其他爆炸
2.16.1定义:凡不属于火药、瓦斯煤尘爆炸的爆炸事故均属于其他爆炸。
2.16.2适用范围:固定式锅炉,各种承压容器如气瓶、气桶、罐车、盛装容器、换热容器、分离容器等发生的爆炸;化学品爆炸;炉膛、钢水包爆炸;粉尘(不含煤尘)爆炸等。
2.17煤与瓦斯突出
2.17.1定义:煤或瓦斯从岩层中大量释放涌出,将人员掩埋或使人员缺氧窒息造成伤害的事故。
2.17.2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煤矿开采或高瓦斯隧道开挖。
2.18中毒和窒息
2.18.1定义:接触有毒物质,引起人体急性中毒或窒息,以及缺氧造成窒息的事故。
2.18.2适用范围:煤气、油气、沥青、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化学品等中毒或缺氧,危及生命急需抢救的事故。不适用于病理变化导致中毒的情况,也不适用于慢性中毒的职业病。
2.19其他伤害
2.19.1定义:凡不属于上述伤害事故的均称为其他伤害。
2.19.2适用范围:扭伤,跌伤,冻伤,野兽或家畜咬伤或蹋伤,毒虫叮咬,蜂蛰,钉子扎,利器划,电弧造成眼睛或皮肤弧光炎,人力车、畜力车在运动中造成伤害等。
附件3:伤亡事故原因、责任及性质判定说明
1.事故原因判定
1.1事故直接原因
1.1.1定义:由人的不安全行为(或失误)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或故障),以及环境因素等相互作用,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1.1.2举例:机动车辆驾驶中间断(327)望;不佩带或不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作业中侵入机车车辆限界;酒后作业导致行为失控;不设安全防护;个人防护用品用具失效;设备、设施等自身具有不安全隐患或缺陷;安全防护设施缺乏或失效等。
1.2事故间接原因
1.2.1定义:使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
1.2.2举例: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设计有缺陷;检查有疏漏缺项;培训不达标,缺少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劳动组织不合理;隐患整改不力或不及时;管理不善,责任制不落实等。
1.3事故主要原因
1.3.1定义:对事故的发生起主导作用的原因。
1.3.2举例: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不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不及时修理设备,削减必要的资金投入使设备带病运转;不按规定组织培训教育;不重视安全管理,不监督检查,放任自流等。
1.4事故次要原因
1.4.1定义:对事故的发生起次要、辅助、推动作用的原因。也可再细分为重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1.4.2举例:明知属于违章违纪行为而不制止;对违章指挥不抵制;监督检查不及时,不仔细;工作不负责任,错过防止事故的时机;防止事故的措施不当,安全教育不到位等。
1.5判定程序
1.5.1根据工艺文件列出正确的生产工艺流程。
1.5.2根据事故发生过程、后果,从直接原因人手,列出各项可能导致事故的全部原因。
1.5.3根据现场勘察、痕迹分析鉴定、尸体解剖结果,计算、实验、试验结果,逐一排除不可能的原因。
1.5.4将可能的原因排队分析,区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1.5.5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按因果顺序排列,找出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1.6判定原则
1.6.1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主要原因、次要原因可能相互交叉,也可能分列。在安全管理水平较低的单位,管理上的问题往往是酿成事故的主要或重要原因。
1.6.2一起事故系由多种原因综合作用所导致,应将本源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列为主要原因。
2.事故责任者判定
2.1事故主要责任者
定义:应对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责任者。
2.2事故次要责任者
定义:应对造成事故的次要、辅助、起推动作用的原因承担责任者。
事故次要责任者还可以细分为事故重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也可以细分为事故领导责任者、事故管理责任者。还可以细分为事故重要领导责任者、事故次要领导责任者;或者事故重要管理责任者、事故次要管理责任者。
2.3判定程序
2.3.1根据工艺流程确定有关岗位及有关人员。
2.3.2根据事故原因分析,确定有关人员中的有责任者。
2.3.3根据所负责任程度确定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
2.4判定原则
事故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可能分属不同人员,也可能是同一人,应根据原因和责任分析准确认定。
3.事故性质判定
3.1定义:事故性质的判定是指在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属性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对事故严重程度以及是否属于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作出的认定。
3.2事故性质分类
3.2.1责任事故:如责任死亡事故,责任重大死亡事故,责任特大事故,责任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等。
3.2.2非责任事故:如非责任死亡事故,非责任重大死亡事故等。
3.2.3自然灾害事故:如一般自然灾害事故、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等。
3.3判定原则
3.3.1凡属《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所列责任事故范围内的事故,及事故单位有违反铁道部规章制度行为的,都属于责任事故。
3.3.2由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包括突发地震、山洪、海啸、泥石流、风暴、沙尘暴、火山喷发等造成的伤亡事故,属于自然灾害事故。
3.3.3在自然灾害发生时,组织或参加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文献资料等造成伤亡,属于非责任事故。但不包括在接到灾害预报后,不采取措施,贻误防范时机,或采取明知属于不安全的措施却一意孤行而造成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