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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4年01月17日

长春市火车站地区管理规定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令2013年第49号
发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09
实施日期:2014-02-09

  施工工地出入口处路面应当硬面化铺装,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禁止车辆带泥行驶。

  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将场地清理干净,拆除施工设施和各种临时建筑物。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在火车站地区设置户外广告、商业性牌匾,进行门面装饰以及利用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并经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批准。

  违反前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按照广告设置版面的总面积予以处罚:面积在十平方米以内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面积超过十平方米(含十平方米)、不足五十平方米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面积超过五十平方米(含五十平方米)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一款规定,设置商业性牌匾或者进行门面装饰的,由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一款规定,利用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由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撤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在火车站地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商业性牌匾,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做到安全牢固,完好整洁,内容健康,书写规范,无空置,无破损,无污迹,无褪色;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不得残损;断亮、残损的,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单位牌匾和标识的设置应当一店一牌,并符合市容规划要求和专业规范。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在火车站地区利用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的标语、宣传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二)保持整洁美观、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火车站地区建筑物、构筑物的外观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临街的建筑物上不得擅自插挂、张贴、安装装饰物;

  (二)建筑物顶部、外走廊、平台、阳台、外窗等应当保持整洁,不得悬挂、张贴、晾晒、堆放、搭建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三)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及时粉刷、清洗、修饰。

  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委托专业企业代为粉刷、清洗、修饰,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拒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未经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批准,禁止在火车站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刻画、涂写、喷绘、张贴广告宣传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责令清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火车站地区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悬挂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途经火车站地区载运垃圾、渣土、砂石、灰浆、煤炭、白灰、粉煤灰等易于扬尘、撒落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泄漏、遗撒。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火车站地区禁止下列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传单、香口胶、食品饮料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乱倒污水、污物及从车内、楼上抛撒废弃物;

  (三)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废弃物;

  (四)其他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责令清除,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火车站地区禁止下列损害园林绿化养护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挖掘、损毁草坪、花草,破坏花坛、树池等绿化设施;

  (二)在草坪、花坛、绿地内堆放杂物,在树木上钉刻;

  (三)其他破坏绿地、绿化设施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在火车站地区禁止机动三轮车通行。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等车辆有违法行为的,由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在火车站地区营运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应当按照批准的线路行驶,在指定站点依次靠路边停车。不得并排停靠或者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揽客、上下乘客。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在火车站地区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对相关部门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行综合管理考核,并向市政府报告考核结果,同时向其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三十三条 本市其他火车站地区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4年2月9日起施行。2009年8月8日起施行的《长春市站前地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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