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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4年08月20日

咸宁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第35号
发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20
实施日期:2014-09-01

  (三)无定向飞行的升空类烟花产品;
  (四)禁止个人燃放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
  第十条 在限鞭区内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礼花焰火的,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向行政执法机关举报,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安监、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处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未经许可,单位或者个人在限鞭区内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燃放单位或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残留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清除;情节严重的,并处以警告或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五)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公安、安监、环保、城管、工商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除按本规定处罚外,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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