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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5年05月11日

福建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令2015年第162号
发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11
实施日期:2015-08-01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制定地震预警信息自动处理、发布、接收相关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以及其他有关媒体应当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地震预警信息发布。面向公众的地震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播发。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应当建立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播发机制,自动、高效、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播发地震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 高速铁路、城市轻轨、地铁、电力调控中心、输油输气管线(站)、石油化工、核电、通信等工程设施和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建立地震预警信息的自动接收及应急处置系统;当接收到破坏性地震预警信息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采取应急避险措施,做好地震灾害防范工作。
      第十六条 地震重点监测防御区的学校应当建立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技术系统及应急处置机制。
      鼓励在其他人员密集的场所建立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技术系统及应急处置机制。
      第十七条 对地震预警信息内容有特殊需求的单位,可以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信息服务要求,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标准提供专门的地震预警信息服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接收到可能在本辖区造成破坏的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根据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震灾害防范应急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公共基础设施的保护工作,地震预警公共基础设施遭受破坏的,应当采取措施及时组织修复。
      第二十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地震预警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震预警系统监测、传输、处理、发布及预警信息接收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设施、装置及其系统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地震预警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科学应用地震预警信息进行避险的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地震预警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广播、电视、报刊、移动通信以及其他有关媒体,应当配合地震部门做好公众地震预警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二十二条 设置地震预警信息接收装置的单位应当制订应急方案,定期组织开展地震预警科普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地震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单位、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及应急处置系统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地震重点监测防御区的学校未建立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技术系统及应急处置机制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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