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5年07月21日

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令2015年第291号
发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21
实施日期:2015-10-01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户取用水情况的监测资料,应当于次年一月十日前向省水文机构汇交。
  资料汇交单位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得伪造、毁坏水文监测资料。
  第二十五条 水文机构应当妥善管理水文监测资料,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加工整理,形成水文监测成果,予以刊印。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数据库,实行水文监测资料共享制度。
  第二十六条 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但属于国家秘密的除外。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监测资料平台,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未公开的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应当无偿予以提供。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水文测站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水文站网技术改造及恢复因自然灾害造成毁坏的水文监测设施。
  根据工作需要,水文机构可以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水文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八条 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经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迁移期间,水文机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持水文监测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不小于五百米、不大于一千米为边界;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二十米为边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确定。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以监测场地周围三十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二十米为边界。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树木、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设置障碍物,停靠船只;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四)其他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二十千米(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千米)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一)水工程;
  (二)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 在通航河道或者桥梁上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船只、车辆应当减速避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四条 水文站网建设所需土地,应当依据水文测站用地标准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占用的土地尚未确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划界,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