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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5年09月02日

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安委〔2015〕5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8-27
(十三)交通运输部。
1.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公路、水路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治污染、水上消防、航海保障、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等工作。负责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中央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指导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指导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枢纽、运输场站等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经营性机动车营运安全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参与机动车报废政策、标准制定工作,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指导公共汽车、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公路、水路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5.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并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各地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负责查处船舶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指导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6.指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按照职责范围组织拟订危险货物有关标准。
7.负责河道采砂影响航道及通航安全的管理工作。
8.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9.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水利部。
1.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监督管理。
2.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3.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牵头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
4.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5.指导、监督水利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6.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五)农业部。
1.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和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权,依法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渔港、渔船、渔业船员等监督管理。
3.指导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指导农机登记、安全检验、事故处理、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4.指导草原防火工作。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指导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商务部。
1.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旧货流通行业等和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七)文化部。
1.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拟订文化市场有关安全生产政策,组织制定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2.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5.负责文化市场和文化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八)国家卫生计生委。
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卫生计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3.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十九)国务院国资委。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督促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中央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
3.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4.参加中央企业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5.督促中央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二十)工商总局。
1.严格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
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3.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二十一)质检总局。
1.负责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2.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
3.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4.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5.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需要,组织制修订安全生产国家标准。
6.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1.负责指导、监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安全生产,指导、协调全国性重大广播电视、电影活动,推进应急广播建设,制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二十三)体育总局。
1.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2.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十四)国家林业局。
1.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五)国家旅游局。
1.负责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地方对旅行社企业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指导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
2.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
3.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4.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六)国务院法制办。
1.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重要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
2.负责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
3.负责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法规解释的具体承办工作,承办申请国务院裁决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二十七)中国气象局。
1.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2.依法履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指导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二十八)国家能源局。
1.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制定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产业政策及相关标准。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指导督促能源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2.协调有关方面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制定相关标准和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3.负责汇总提出能源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投资项目,将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4.负责核电管理,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5.负责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制定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负责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组织电力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6.依法主管全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组织核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相关规划,统筹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起草或制修订职责范围内涉及油气输送管道的标准规范。组织推进油气输送管道行业重大设备研发,指导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指导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7.负责电力行业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九)国家国防科工局。
1.负责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及军工电子行业(民用核设施、民用飞机、民用船舶除外)和军工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并监督检查相关行业和军工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拟订军工系统安全生产政策、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军工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诚信体系建设。
3.牵头负责国家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军工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相关行业和军工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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