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根据《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庆市煤炭行业内人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在煤炭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煤矿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按照本实施细则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
第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第五条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对重庆市范围内的煤矿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含300人)的煤矿,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煤矿,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煤炭生产经营单位和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应当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第二章 注册
第七条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八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二)在煤炭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煤矿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第九条 煤矿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类别为煤矿安全类。
第十条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同意后,将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统一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注册。
第十一条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并提供电子word文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2份);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2份),聘用证明原件、复印件(2份);
(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
(五)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3张。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聘用单位申请注册的;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注册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并提供电子word文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原件、复印件(2份);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2份)、聘用证明原件、复印件(2份);
(四)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一式2份);
(五)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六)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2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