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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6月03日

伊犁州直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发 文 号:伊州政办发〔2007〕92号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7-06-19
实施日期:2007-06-19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
2.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3.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4.未经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认定,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5.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储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6.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计未经审查或者未经竣工验收与评价、评审验收而投入使用的;
7.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8.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生产装置、储存设备、运输工具和安全设施隐患严重,可能危及操作人员或者市民生命安全的;
9.其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
(三)施工安全管理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资质承建工程或者非法转包的,工程项目施工未办理报监手续的;
2.施工起重机械、自升式架设设施等未经检验合格投入使用的;
3.施工现场未采取封闭围档措施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现场“临边”、“洞口”等缺乏必要安全防护设施的;
4.施工现场设备、设施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情况仍继续使用的;施工用电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5.在可能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场所作业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6.在高压电线下施工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
7.塔吊回旋半径超出施工区域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8.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等级施工单位的;
9.深基坑开挖未按规定进行评审或者未按设计、施工方案施工的;
10.招用临时人员进行施工作业的;
11.其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
(四)防火安全管理
1.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以及需要进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并合格的建筑或场所,擅自投入使用;
2.未经批准同意,随意改动建筑或场所的平面布局几结构,致使该建筑或场所不符合现行有关建筑防火规范标准,造成火灾隐患;
3.未经批准同意,擅自改变建筑或场所使用性质或者在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等“三合一”场所的;
4.擅自改动、停用、拆除消防设施或由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消防设施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消防设施施工的;
5.不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维护保养,而又不能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并处于准工工作状态的(如随意关闭消防管网阀门,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等);
6.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堵塞消防通道或在安全出口上安装棚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的;
7.埋压、圈占消防火栓或者占用防火车间距的;
8.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超员进行营业的;
9.电气设备超负荷运转或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线路、管道的敷设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
10.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规定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11.其他可能导致消防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发生或形成的违法行为。
(五)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上岗作业的;
2.制造、销售、使用简陋锅炉,或者将常压锅炉非法改装为承压锅炉的;
3.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的;
4.非法充装、(整车)运输液化石油气瓶、罐的;
5.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6.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仍未办理报废手续,予以报废的;
7.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情况继续使用的;
8.其他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州安监局定期将举报查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及举报奖励数额在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和有关媒体、网站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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