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提交市政府。
(二)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7.事故调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和事故调查组成员的签名。
(四)事故调查组作出的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有关事项,应当取得事故调查组成员或其所属单位的一致意见;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加以说明。
八、事故处理
(一)有关单位和部门接到市政府批复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二)负责落实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有关部门应当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送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
(三)负责落实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的有关部门应当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市监察局,并抄送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
(四)事故发生单位接到市政府批复后,应当在批复规定的期限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五)事故调查处理终结后,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市政府。
(六)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或人员进行立案查处,需要调取有关证据材料的,组长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统一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九、其他事项
(一)事故调查的有关费用由市财政局列入市安全监管局年度财政预算。
(二)本规程所称“日”按自然日计算,“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本规程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各区、县(市)政府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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