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采取平时检查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形式,在年度自评的基础上实施年度考核。
第九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程序:
(一)被考核单位自评。被考核单位总结本镇区、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情况,依照考核内容进行自评,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准备。市政府每年第一季度对被考核单位上一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每年1月,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考核组,提出年度考核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3月组织实施。
(三)考核实施。考核组对有关材料予以审核,进行考核调查、量化打分和综合考评。在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报告考核情况。考核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对考核组指出的问题,被考核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奖惩措施: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达标,低于70分为不达标。按以下方式实施奖惩:
(一)通报表彰:
1、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为优秀,且考核成绩分别排前六名的镇(区)政府和市属职能部门,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授予年度“中山市消防工作先进单位”称号,颁发牌匾和奖金。
2、被评为“中山市消防工作先进单位”的被考核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授予年度“中山市消防工作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证书和奖金。
(二)通报表扬: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为优秀,且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目标完成较好的被考核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
(三)通报批评: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不达标,未完成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目标,存在问题较为严重的被考核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的得分按照比例直接计算为各镇(区)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考核中消防工作指标的得分。
第十二条 考核内容的具体项目和评分标准,原则上依照本办法附件执行,并在年度考核前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另行印发。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要求及责任追究:
(一)对故意干扰、阻碍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调查工作或弄虚作假,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查处。
(二)考核组成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给予行政或者党纪处分。
第十四条 各镇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对镇区所属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