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监督检查内容
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七)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准备
1.了解监督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注册类型、所属行业、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主要产品、生产原辅料、工艺流程、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已采取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
2.确定执法检查重点内容。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和所属行业,确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重点环节,以及存在粉尘、物理和化学因素等方面的职业危害情况;
3.查阅职业健康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4.携带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检测仪器和设备;
5.选择陪同检查的职业健康专家;
6.佩戴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个人防护用品;
7.携带现场监督检查所需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