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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9月17日

上海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发 文 号:沪安监管职安〔2010〕117号
发布单位: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6-08
实施日期:2010-07-01

  第五条 监督检查内容

  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七)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准备

  1.了解监督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注册类型、所属行业、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主要产品、生产原辅料、工艺流程、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已采取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

  2.确定执法检查重点内容。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和所属行业,确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重点环节,以及存在粉尘、物理和化学因素等方面的职业危害情况;

  3.查阅职业健康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4.携带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检测仪器和设备;

  5.选择陪同检查的职业健康专家;

  6.佩戴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个人防护用品;

  7.携带现场监督检查所需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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