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双方车辆均在本市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当事人应相互查验驾驶证和保险凭证,自行确定赔偿责任,并向各保险公司报案,在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认真填写《当事人自行处理交通事故协议书》(简称《协议书》),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共同签名后,根据各自所负事故责任,到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办理赔付。
无需保险公司赔付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
第七条 保险公司根据当事人所负事故责任,及时对事故车辆的损失进行赔付。
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双方当事人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全责方保险公司负责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无责方不必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和索赔,无责方损失在2000元以下部分,由全责方交强险进行赔付。
第八条 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报警的,应当向交通警察提供有当事人共同签名的《协议书》和其它证据,交通警察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不能提供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交通警察应当制作“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交付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九条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妨碍交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撤离,拖移其车辆至不妨碍交通地点;发生本办法规定的交通事故,不立即撤离现场又不立即报警或者拒不撤离现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处500元罚款。
第十条 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应当向投保人免费提供《协议书》格式文本。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大公告〔2006〕1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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