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报告规定》)已于2020年11月16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报告规定》的相关要求,为配合《报告规定》实施,现将《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指南》予以公布,与《报告规定》一并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指南
生态环境部
2020年12月3日
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
关于禁止生产以氢氟碳化物(HFCs)为…
关于禁止生产以1,1-二氯-1-氟乙烷(H…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生态环境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
“三北”工程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