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特种设备处(局):
为贯彻落实《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3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进一步推动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落细,经商总局办公厅同意,决定对《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2〕59 号,以下简称《意见》)进行修订。调整内容为《意见》附件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2(2-1、2-10、2-1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调整后内容见本通知附件1、附件2),其余内容不变,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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