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生态环境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生态环境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保障专项组织实施,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现将《生态环境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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