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的函》(国统制〔2022〕182号)规定,决定开展2022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要求,认真组织本地区、本行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军队系统企业除外)登录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填报并提交2022年度统计调查数据后,打印统计调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于2023年3月17日前报所属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二、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做好数据整理工作。登录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及时完成本地区、本行业企业填报数据的审查,确保数据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查完成后,通过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打印本地区、本行业数据汇总表并加盖公章,于2023年3月31日前报我部标准定额司。
三、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要求,加强统计数据检查、核对,对于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工作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标准定额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5893321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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