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法规体系,为核动力厂的定期安全评价工作提供指导,我局组织制定了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定期安全评价》(HAD103/11-2025),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自实施之日起,《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HAD103/11-2006)废止。
国家核安全局
2025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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