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8日9时15分左右,泰安市****工程有限公司在位于龙袍街道的南京******有限公司进行厂房屋顶维修施工过程中,员工董*,安徽芜湖人,35岁,从约8.5米高的屋顶不慎坠落至地面,现场人员立即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其送至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12时左右董*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六合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总工会、龙袍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询问相关当事人和查阅有关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为:泰安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泰安市新泰市青云街道青龙路西段路南;法定代表人:张**;成立日期:2020年4月16日;登记机关: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电力工程、路桥工程、消防工程、桩基工程、管道工程、土石方工程、水利工程、环保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防水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钢结构安装工程的施工;房屋修缮;水暖器材安装;普通货运;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钢材、建材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包方基本信息
施工发包单位为: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南京市六合区东沟镇府前街****号;法定代表人:徐**;成立日期:2006年11月13日;登记机关:南京市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特种设备销售;特种设备出租;装卸搬运;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金属结构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制品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物料搬运装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料搬运装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房屋维修施工基本情况
***公司因厂房屋面存在老旧漏水需要进行翻盖,生产经理朱**于2023年10月20日获**公司监事刘**(实际负责人)口头报价并商定了厂房房顶翻盖事宜,朱**将此事向***公司总经理徐**汇报后,***公司把房顶翻盖业务承包给了**公司,双方议定施工价格按照平方来计算,总施工面积9000平方左右,施工价格14元/平方米,施工材料由***公司提供,总价约12.6万元。
(四)安全生产协议签订情况
2023年11月6日***公司与**公司书面签订了《工程安全生产协议》,明确了“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的安全管理。承包人是本工程施工现场钢结构工程安全生产总负责单位,对钢结构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全部承担相应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2月3日***公司屋顶翻盖工程开始施工,12月7日工人董*来到工地,8日上午7时左右,董*等工人通过***公司提供的高空作业车上到厂房屋顶开始进行彩钢瓦拆除工作,***公司之前分发了安全帽、安全绳等劳动防护用品。由于当天气温较高,拆除作业过程中董*将外套脱掉,同时脱卸了之前系好的安全绳,之后董*并未将安全绳重新系上就开始继续干活,9时15分左右董*从约8.5米高的屋顶不慎坠落至地面,现场人员立即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其送至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12时左右董*抢救无效死亡。区公安分局经调查后排除其他刑事案件可能。
(二)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接事故报告后,区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局、龙袍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有关人员立即赶往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区应急管理局要求**公司立即停止施工开展隐患排查,迅速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尽快安抚死者亲属、消解矛盾,保证社会稳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董*,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35岁,身份证号:340221********,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新竹行政村圩埂自然村**号,系建筑个体从业人员。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2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死者董*安全意识淡薄,自行解开安全绳,在无任何高空防护措施情况下登高作业,且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辨识不足,从高约8.5米左右的屋顶坠落至地面,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公司监事刘**(实际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督促、检查工人作业时的安全生产工作,施工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前未对屋面进行隐患排查且未制定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未监督作业人员佩戴安全绳等防护措施,未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间接原因
(1)***公司负责人徐**,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2)***公司生产经理朱**,未严格履行发包方项目负责人职责,未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人员违章作业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正制止,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3)**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未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二)事故性质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鉴于对事故原因的分析,经过事故调查组认真研究,对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如下:
(一)死者董*安全意识淡薄,自行解开安全绳,在无任何高空防护措施情况下登高作业,且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辨识不足,从高约8.5米左右的屋顶坠落至地面,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
(二)**公司监事刘**(实际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督促、检查工人作业时的安全生产工作,施工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前未对屋面进行隐患排查且未制定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未监督作业人员佩戴安全绳等防护措施,未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三)***公司负责人徐**,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公司生产经理朱**,未严格履行发包方项目负责人职责,未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人员违章作业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正制止,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五)**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未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建议立即解除与**公司施工合同,选取有资质的公司继续实施屋顶翻建工程,并规范施工行为,加强屋面施工隐患排查,制定完善施工方案;二是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人员佩戴相应劳动防护用品,确保施工安全。
(二)**公司要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在今后的施工项目中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施工前要做好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进行隐患排查;施工过程中严格监督作业人员佩戴安全绳、安全帽等防护措施,保证作业现场施工安全。
(三)龙袍街道要进一步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尤其是辖区内房屋翻建等施工的安全监管。一要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各项整治工作任务;二要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处罚力度,选取专业水平高、责任意识强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检查,发现问题隐患及时要求整改,并报送区相关主管部门,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要开展常态化宣传培训,通过宣传、培训全面提升辖区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意识,改善辖区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为龙袍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坚实的安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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