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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街镇“5·18”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10月03日

2019年5月18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在厚街双岗官美厦振兴路11号一在建建筑工地发生一宗触电事故,造成一名人员受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

为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使相关责任人受到教育,落实事故整改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5月20日,由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厚街镇“5·18”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厚街镇监察室派员参加,组织厚街应急管理分局、厚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厚街镇公安分局仙桥派出所、厚街镇总工会、厚街镇双岗社区等部门单位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科学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厂房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厚街双岗官美厦振兴路11号陈炯尧、陈旭明、陈自当、陈碧霞、陈美君厂房(在建)工地二楼,该厂房主体工程已经完工,框架结构,4层,建筑面积8378.65平方米。从东莞市厚街镇人民政府住房规划建设局了解,该涉事厂房报建手续齐全,并于2018年5月28日在东莞市厚街镇人民政府住房规划建设局办理了东莞市建设工程监督登记表,登记编号为2018-B-022,登记工程名称为陈炯尧、陈旭明、陈自当、陈碧霞、陈美君厂房,建设单位为陈炯尧、陈旭明、陈自当、陈碧霞、陈美君,建设单位负责人为陈炯尧。涉事部位为二楼安装铺设电线、照明灯管。

陈炯尧、陈旭明、陈自当、陈碧霞、陈美君厂房为一家人共同所建,其中陈旭明为父亲、陈自当为母亲,陈炯尧、陈碧霞、陈美君为两人子女,所有权归以上五人共同所有。

(二)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王开术,男,汉族,1989年7月6日生,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人,这次事故的死者(于6月15日死亡)。事发前到其老乡贺米兵租住处吃住,事发当天以帮贺米兵递东西为由,跟随贺米兵到厚街双岗官美厦振兴路11号陈炯尧、陈旭明、陈自当、陈碧霞、陈美君厂房工地二楼,非现场作业人员。

陈炯尧,男,汉族,1979年07月11日生,广东东莞市厚街人,陈炯尧、陈旭明、陈自当、陈碧霞、陈美君厂房负责人,以打电话的形式联系电工贺建把该厂房二楼的电线和电灯装好,因工程量小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谈好价钱,只在电话里说好等事情做完后再结款。陈炯尧对电线和电灯安装注意事项对贺建进行了告知,并进行了监管。

陈旭明,男,汉族,1952年09月14日生,广东东莞市厚街人,涉事厂房所有人之一。

陈自当,女,汉族,1954年11月3日生,广东东莞市厚街人,涉事厂房所有人之一。

陈碧霞,女,汉族,1981年08月04日生,广东东莞市厚街人,涉事厂房所有人之一。

陈美君,女,汉族,1990年01月17日生,广东东莞市厚街人,涉事厂房所有人之一。

贺建,汉族,1982年08月01日生,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人,持有电工操作证(证号:T430922198208012013,特种作业操作证读卡器能查询到相关信息资料,有效期限2016.11.23至2022.11.23),在厚街以散工形式从事电的安装相关工作,与陈炯尧通过电话的形式同意安装陈炯尧、陈旭明、陈自当、陈碧霞、陈美君厂房二楼的电线和电灯,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谈好价钱,实际情况为主材料由陈炯尧买,其他材料由贺建购买,据实结算,工作由贺建和他堂弟贺米兵一起来做,两人工钱按日计,等事情做完后再一起结算工钱,并平分。

贺米兵,男,汉族,1990年03月02日生,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人,持有电工操作证(证号:T430922199003022079,特种作业操作证读卡器能查询到相关信息资料,有效期限2016.08.15至2022.08.15),系贺建堂弟,与贺建一起在厚街以散工形式从事电的安装相关工作,两人均以按日计算工钱,工钱一起平分,与死者王开术是老乡,事发前王开术吃住在贺米兵租住地方。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5月18日下午1点30分,贺建叫贺米兵去厚街双岗官美厦振兴路11号,陈炯尧、陈旭明、陈自当、陈碧霞、陈美君厂房二楼安装未装完的电线和灯管,贺米兵准备出去时,租住在贺米兵处的老乡王开术以帮贺米兵递东西为由,跟随贺米兵一起到了陈炯尧、陈旭明、陈自当、陈碧霞、陈美君厂房二楼,贺米兵开始布线和安装灯管,王开术帮忙递材料。下午4点,王开术以以前做过电工为由,可以帮贺米兵装线,擅自把两组线放到开关盒里,贺米兵见状马上阻止,叫王开术停止作业,不要再进一步安装开关,王开术没有听从劝阻把开关也装上去了,并擅自通电。4点30分左右,王开术在贺米兵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爬上了3米高的人字梯上,擅自准备把日光灯的支架安上去,贺米兵发现后大喊危险,并叫王开术赶紧下来,此时王开术已剥好线,正在徒手接线,在接线的过程中头部不慎接触AC220V相线,导致直接触电(根据入院记录显示,伤者头部有2.5x3cm的皮损的电伤),啊的叫了一声,从人字梯上掉了下来,头部先着地,没有流血。贺米兵马上跑过去看王开术,看到王开术手上拿着线,此时漏电开关已经跳闸,贺米兵马上把电线拿开。王开术掉到地上没有了动静,贺米兵马上打电话给他堂哥贺建和120急救电话。大约15分钟左右东莞仁康医院的救护车抵达现场,随后将伤者送至东莞仁康医院进行抢救。随后派出所、应急、社区等相关部门单位也赶到现场。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厚街镇各有关部门在获悉事故情况后,迅速安排人员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并控制了事故现场,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为后续事故调查奠定基础。相关部门现场部署到位,过程中未造成二次事故,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事故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受伤情况

事故造成王开术(男,汉族,29岁,住址:湖南省桃江县沾溪乡福堂湾村塘湾村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身份号码 )一人重伤,后于6月15日上午11点10分左右在东莞仁康医院死亡,东莞仁康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原因为电击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90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为进一步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类型,事故调查组进行了详细的调查询问取证工作,聘请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的勘查,基本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非作业人员王开术未佩戴安全帽、绝缘手套,擅自通电,并徒手接线,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非作业人员王开术安全意识不强,未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不听劝阻,徒手接线。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厚街镇“5·18”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由于非作业人员忽视安全、冒险蛮干,不听劝阻,未佩戴安全帽、绝缘手套的情况下擅自通电,并徒手接线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非作业人员王开术安全意识不强,忽视安全,冒险蛮干,不听劝阻,未佩戴安全帽、绝缘手套的情况下擅自通电,并徒手接线,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二)处理建议

1、非作业人员王开术在本次事故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死亡,建议不再追究。

2、陈炯尧、陈旭明、陈自当、陈碧霞、陈美君作为涉事厂房的权属人,与贺建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提供了劳动防护用品、雇请持有电工作业证人员,履行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不对其进行处理。

3、贺建、贺米兵不构成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不负有责任,但其带领非作业人员王开术进入工作场所并发生事故,根据“四不放过”原则,建议应急管理部门对贺建、贺米兵进行批评教育。

(三)其他建议

与事故有关民事法律争议,建议当事各方通过民事法律途径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各相关方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吸取厚街镇“5·18”一般触电事故教训,并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为防范和杜绝类似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安全,现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1.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现场管理制度,严禁非作业人员擅自进入作业区域并作业。

2.非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排,并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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