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5日11时53分,G75兰海高速公路广甘段甘肃往广元方向观音店隧道内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21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先后作出指示批示,对伤者救治、死者善后、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监管等提出具体要求。
2025年11月21日,市政府成立了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以及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青川县政府、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二分局、四川省交通执法总队第二支队等有关部门主要(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单位人员为成员的G75兰海高速广甘段“11·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设综合组、管理组和技术组,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并函告市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综合分析,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G75兰海高速广甘段“11·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事故客车驾驶人在处于生理疲劳状态影响安全驾驶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碰撞前方货车尾部,涉事企业、相关监管单位履职不到位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1月15日11时53分,刘某驾驶甘K6Z738号小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事故客车”)搭乘8名乘客,行驶至G75兰海高速公路广甘段甘肃往广元方向观音店隧道内561km+384m处,与前方同车道由袁某某驾驶的陕F7581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陕F5895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汽车列车(以下简称“事故货车”)车尾部发生碰撞,随即事故客车起火燃烧,造成事故客车车内1名驾驶人及2名乘客死亡、4名乘客受伤(其中1名伤者于11月27日救治无效死亡),事故客车受损、事故货车及所载货物受损,高速公路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2时03分接110转警后,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二分局值班领导立即带队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并通知120急救、消防、四川省川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广甘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单位前往协同处置;12时06分,四川省交通执法总队第二支队接到事故情况报告后,立即安排人员赶赴现场参与处置。12时40分现场明火被扑灭,受伤人员被送往广元市中心医院救治。17时44分现场路面处置、清理完毕。17时47分路面恢复通行。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作出指示批示,市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青川县有关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现场勘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实行“一人一专班”,全力做好伤者救治、死者家属安抚和心理疏导,协调赔偿事宜。2025年12月22日,事故死亡人员赔偿金已全部支付到位;12月28日,伤者已全部出院。
(三)应急处置评估
G75兰海高速广甘段“11·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舆论引导、善后处置工作有序有效开展,相关部门和单位响应及时,救援过程科学得当,避免了事故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开展善后处置,遇难人员善后赔付工作有力有效完成,伤者得到妥善救治,死伤者家属情绪稳定,未造成舆论关注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事故客车。使用性质:公路客运,核定载客人数9人,实际载客人数9人。登记所有人:甘肃省陇南市陇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文县客运公司,品牌型号:江淮牌HFC6551NM1DS,车辆识别代号:LJ166A374R2270515,发动机号:R3018126,燃料类型:天然气,出厂日期:2024年10月29日,初次登记日期:2024年11月2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0日;2025年3月18日、6月19日和9月26日,该车在文县鸿泰汽车修配厂进行了二级维护,二级维护竣工检验为合格。该车于2024年11月27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6日,经营范围:班线客运(一类)。该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均在有效期内。
2.事故货车。陕F7581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人数2人。机动车所有人:袁某某,品牌型号:陕汽牌SX4258GR384TL,车辆识别代号:LZGJLG841KX022314,发动机号:3119B011025,燃料类型:天然气,整备质量:8800kg,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4月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2025年3月11日,该车经勉县宏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结果为合格。该车于2025年3月28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有效期至2028年3月27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均在有效期内。
陕F5895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袁某某,品牌型号:扶桑牌FS9400CCYE,车辆识别代号:LFT9BGC38G0006835,整备质量6800kg,核定载质量33200kg,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11月22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2025年10月17日,该车经勉县宏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结果为合格。该车于2023年10月16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5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在有效期内。
据称重单显示,事故货车毛重50620kg,皮重15880kg,净重34740kg,超重率约为4.64%。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刘某,男,汉族,事故客车驾驶人。2011年7月13日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27年7月13日,准驾车型C1。2013年11月13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31年8月12日。近三年交通违法记录2条,无交通事故记录。
2.袁某某,男,汉族,事故货车驾驶人。2001年6月7日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长期,准驾车型A2。2020年8月12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6年8月11日。2025年3月28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9年4月8日,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近三年交通违法记录13条,无交通事故记录。
(三)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路段总体情况。事故路段位于G75兰海高速公路广甘段广元市青川县境内,该路段起于青川县姚渡镇将军石(甘川界),止于罗家沟枢纽互通,全长56.438km,于2012年12月建成通车。
2.观音店隧道情况。G75兰海高速公路广甘段甘肃往广元方向观音店隧道呈南北走向,全长4443m。道路由左至右依次为小客车道、客货车道,宽度均为375cm,纵向坡度为2.7%,隧道内限速80km/h。隧道内设人行横通道3处、车行横通道2处,配备发电机3台、不间断电源2台,布设照明灯组436盏、诱导灯328个,安装射流风机3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仪1组,布设摄像机18台、紧急电话11部、紧急广播21个、情报板2块、车道指示器6个,配置二次预警系统一套,设消防箱37个、安装双波长火焰探测器37个,设置疏散标志60个、人行与车行横通道指示灯箱10个,高位消防水池1座。
3.事发现场勘验情况。事故地点位于G75兰海高速公路广甘段甘肃往广元方向561km+384m观音店隧道内(距隧道入口约1804m),隧道内标志标线清晰,沥青路面干燥完好,有灯光照明。事故客车与事故货车停放于观音店隧道内的客货车道,小客车道和客货车道内有大量散落的洋葱货物,事故客车车头撞入事故货车后下方80厘米,事故客车后方46米处的地面有撞击痕迹。事故客车被火烧毁,车头严重变形,车辆驾驶位置、副驾驶位置、从前至后第二排左侧位置上分别有被火严重烧焦的死者。事故货车尾部灯具、左侧标志板及部分货箱被火烧毁。
4.事发当天天气情况。2025年11月15日,青川县天气为多云,气温7℃~19℃。
(四)事故涉及单位概况
1.甘肃省陇南市陇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陇运集团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17日,注册资金陆仟伍佰伍拾万元,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经营范围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旅游业务、校车运营服务、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城市公共交通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6月25日,经营范围为班车客运[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县内)、四类(毗邻县间)],包车客运(省际、省内),非定线旅游(省际、省内)、出租汽车客运、公交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公司领导6名,机关内设生产经营部、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安全管理部、规划项目部、保险部、车辆动态监控中心、安全标准化考核办公室等21个职能部门,下设43个生产经营单位。
甘肃省陇南市陇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文县客运公司(以下简称“文县客运公司”)为陇运集团公司分公司,成立于1991年6月11日,负责人张某岭,经营范围为非急救转运服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6月13日,经营范围为班车客运[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县内)、四类(毗邻县间)],包车客运(省际、省内)。陇运集团公司下属的文县客运公司、文县城乡公交有限公司、文县公交公司、文县新能源充电站实行4家公司1套人员管理,公司领导5名,4家公司共同设置动态监控室、办公室和财务室,文县客运公司设置有安技股、定制客运组等部门。
2.四川省川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北高速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26日,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洋,经营范围为公路、桥梁、工程施工及营运,公路、桥梁配套设施建设等。公司领导8名,内设安全环保部、工程养护部、运行调度中心等10个部门,下设绵阳管理处、广元管理处、广甘管理处3个管理处。
川北高速公司广甘管理处具体负责G75兰海高速公路广甘段运营管理,管理处领导2名,内设综合办公室、安全环保科、收费稽查科、养护科等部门,安全环保科管理路产维护中队、服务区管理站,养护科管理养护巡查队。
(五)死伤者基本情况
1.刘某,事故客车驾驶人,在此次事故中现场死亡;
2.张某芳,女,汉族,事故客车乘客,在此次事故中现场死亡;
3.王某,女,汉族,事故客车乘客,在此次事故中现场死亡;
4.李某辰,男,藏族,事故客车乘客,在此次事故中受伤,2025年11月27日经救治无效死亡;
5.李某龙,男,汉族,事故客车乘客,在此次事故中受伤;
6.李某彬,男,汉族,事故客车乘客,在此次事故中受伤;
7.王某安,男,汉族,事故客车乘客,在此次事故中受伤。
(六)检验鉴定情况
1.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客车、事故货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起火燃烧原因、车体痕迹、车速等事项进行了检验鉴定。
(1)事故客车。经鉴定,未发现事故客车的转向系、制动系、照明及信号装置所检验项目事故前存在安全隐患;事故客车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介于81km/h~85km/h之间[];事故客车起火原因为:事故客车前部与事故货车后部发生的追尾碰撞致使事故客车前部严重变形损坏,其发动机整体向后位移、倾倒,发动机的蓄电池、发电机、天然气管路等部件受损,天然气管路变形或接头松脱天然气泄漏,泄漏的天然气在发动机舱内和空气混合至易燃浓度后,被已受损的蓄电池或发电机线束接头所产生的电火花引燃,最终导致客车起火燃烧[]。
(2)事故货车。经鉴定,未发现事故货车的转向系、制动系、照明及信号装置、后下部防护装置所检验项目事故前存在安全隐患;事故货车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介于20km/h~23km/h之间[]。
2.尸体检验情况
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4名死者的死因进行了鉴定[]。
(1)刘某的死亡原因系道路交通事故损伤后全身广泛高温火焰作用死亡;
(2)张某芳的死亡原因系道路交通事故损伤后全身广泛高温火焰作用死亡;
(3)王某的死亡原因系道路交通事故损伤后全身广泛高温火焰作用合并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4)李某辰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3.酒精检验和毒品检测情况
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驾车前未吸食毒品和抗焦虑类、抗癫痫类、抗精神类、抗抑郁类药品[];经广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刘某驾车前未饮酒[]。
经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二支队七大队检测,排除袁某某酒驾、毒驾情况。
4.事故道路检测鉴定情况
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事发路段交通标志、标线、照明等方面进行了鉴定。
经鉴定,未发现事故路段交通标志设置、路面交通标线设置、隧道壁轮廓标设置方面的不符合项;事故隧道事故位置上游临近路段照明亮度介于1.9~5.7cd/m2之间,平均值约3.9cd/m2,符合《公路隧道照明设计细则》(JTG/T D70/2-01-2014)对隧道照明亮度的相关要求[]。
(七)车辆行驶轨迹
1.事故客车行驶轨迹。2025年11月15日9时10分,刘某驾驶事故客车从文县城通花园楼下停车场出发,先后在文县县城接上8名乘客。9时50分,事故客车从文县东收费站进入G8513平绵高速公路往广元方向行驶。11时07分,该车进入G75兰海高速公路洛塘服务区停车3分钟后离开服务区继续行驶,11时50分经过G75兰海高速公路广甘段557km+920m处查缉卡口速度为86km/h,11时53分行驶至观音店隧道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2.事故货车行驶轨迹。2025年11月14日14时许,袁某某驾驶事故货车,与其妻子粟某某从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装载34.7吨洋葱,当日17时20分从甘肃东乐收费站进入G30连霍高速公路前往成都,11月15日11时47分经过G75兰海高速公路广甘段557km+920m处查缉卡口速度为55km/h,11时53分行驶至观音店隧道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八)事故客车驾驶人驾驶行为调查情况
经调查核实,2025年11月14日7时左右,刘某驾驶事故客车从文县出发前往广元,18时左右返回文县家中,22时左右睡觉。事故发生后通过调取车辆监控视频发现,事故发生前刘某驾驶车辆时频繁出现眯眼、打哈欠等情况,处于生理疲劳状态。
(九)公安交管部门依法认定的责任情况
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二支队七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当事人袁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之规定,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其他当事人无责任。
(十)有关单位履行职责情况
1.陇运集团公司。建立了一把手全面负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体系,明确了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设立了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5名;建立了全员安全责任制,明确了领导班子、内设部门和下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制定了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了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类事故应急措施,督促下属单位开展应急演练。2025年1月至事故发生前,通过党委会、安委会、安全工作例会、安全生产专题会等形式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26次。组织开展了春运、五一、中秋国庆、客运安全专项、客运车辆技术状况专项等检查,对文县客运公司开展检查2次、发现问题隐患4项。
文县客运公司明确了领导班子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建立了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制定了车辆安检员、乘务员操作规程;制定了交通事故、恶劣天气、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了风险辨识评估,制定了安全风险管控责任清单。设立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1名安全管理人员;安排2名动态监控人员负责运营车辆动态监控工作,每月对车辆动态监控情况进行分析和通报,对违章驾驶员进行处理;落实1名人员负责定制客运管理;组织对事故驾驶员在内的新进驾驶员开展岗前培训并考核,审核了有关任职资格;每月开展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每季度开展客运驾驶员从业行为定期考核。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和考核指标,与刘某签订了客运车辆承包经营合同、安全营运承诺书。2025年1月至事故发生前,通过季度工作会议、安全例会等形式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21次;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检查65次,发现和整改问题隐患10项。
2.文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了春运及春节期间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汛期暑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全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中秋国庆安全保障等专项行动;制发安全生产工作文件15份、工作提醒函3份、安全生产风险研判报告4份。2025年1月至事故发生前,通过党组会、安委会、安全例会等形式,共计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26次;会同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对文县客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6次,督促整改问题隐患14项。
3.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组织开展了道路交通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客运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机动车涉牌涉证交通违法专项整治等专项行动。2025年1月至事故发生前,组织对文县客运公司开展检查9次、抽查事故车辆1次,未发现问题隐患;对文县客运公司开展客运安全宣传14次。
4.川北高速公司。2024年12月和2025年11月分别组织对G75兰海高速公路广甘段路面技术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其中观音店隧道561km+384m附近路段路面损坏状况、路面行驶质量、路面车辙深度、路面跳车、路面抗滑性能等指数评定结果为优良,路面使用性能指数综合评定结果为优。2025年10月对观音店隧道开展机电设施技术状况评定,总体技术状况评定为2类。2025年1月至事故发生前,通过党委会、安委会、安全例会等形式,共计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18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8次、综合检查4次。
广甘管理处组织每日对观音店隧道开展安全巡查、养护巡查和路产管护巡查,每月开展夜间巡查和安全检查。2025年1月至事故发生前,广甘管理处召开各类安全会议19次,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8次。2025年9月1日至11月15日期间,巡查检查发现和处理观音店隧道各类问题隐患20项,实施养护4次。
5.四川省交通执法总队第二支队十一大队。每月组织召开执法工作会议。每周组织开展不少于3次的路面巡查和不少于1次的运政执法检查,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的收费稽查。2025年1月至事故发生前,共计对川北高速公司广甘管理处开展运营服务和安全监管检查104次、涉路及养护施工检查71次,发现和督促整改问题隐患142项;查处车辆运政、路政违法行为36起;对隧道消防、交安、机电等设施设备开展抽查17次;开展超限监管检查36次、查处超限行为15起;开展收费稽查检查42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30次。
6.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二支队(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二分局)七大队。每周组织召开工作例会,开展工作分析研判并对当周每天勤务进行安排。每天开展不少于4次路面巡逻,动态开展视频巡查,在服务区、收费站开展执法检查,查处纠正各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通过拦查高风险重点车辆、制发重点车辆违法提示函、巡逻检查发现并函告有关部门单位整改高速公路安全隐患、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等方式,全面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
三、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刘某在处于生理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情况下,驾驶事故客车在观音店隧道内超速行驶,与前方同车道由袁某某驾驶、低速行驶的事故货车车尾部发生碰撞,碰撞后事故客车起火燃烧。
(二)间接原因
陇运集团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文县客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和指导不力;文县有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浮于表面、监督检查流于形式。
四、有关企业和职能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关企业存在的问题
陇运集团公司。一是文县客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未制定客运驾驶员、动态监控人员等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未对定制客运车辆开展安全例检,未督促驾驶员填写行车日志,未对驾驶员开展安全告诫;车辆动态监控报警信息处理不及时,事故发生前事故客车主动安全报警45次,当班动态监控人员仅及时处理5次。二是对文县客运公司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文县客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定制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三是对文县客运公司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未提醒督促文县客运公司车辆动态监控人员及时处理车辆动态监控报警信息;新的动态监控平台投入运行后未组织对动态监控人员开展系统操作教育培训。
(二)有关职能部门存在的问题
1.文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一是督促文县客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督促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落实定制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要求。二是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发现文县客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车辆动态监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2.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对文县客运公司检查不深入细致。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刘某,死者,事故客车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在处于生理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情况下,驾驶事故客车在G75兰海高速公路广甘段甘肃往广元方向观音店隧道内超速行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张某岭,文县客运公司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是未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二是督促本单位落实定制客运车辆和驾驶员安全管理要求不力。三是安排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四是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不深不细,未发现本单位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二分局已对张某岭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移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刘某德,文县客运公司副经理,负责文县客运公司、文县公交公司、文县新能源充电站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动态监控室和安技股,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是未健全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二是督促本单位落实定制客运车辆和驾驶员安全管理要求不力。三是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不深不细,未发现本单位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隐患。四是对本单位动态监控工作督促指导缺位,监督检查不深入细致。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二分局已对刘某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移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肖某某,文县客运公司安技股股长,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是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二是未健全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三是督促本单位落实定制客运车辆和驾驶员安全管理要求不力。四是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不深不细,未发现本单位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二分局已对肖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移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4.李某娥,文县客运公司动态监控室主任、事故当班动态监控人员,负责车辆动态监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未及时有效处置事故客车动态监控报警,未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二分局已对李某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移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上述人员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对有关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建议
陇运集团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二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三是未落实定制客运车辆和驾驶员安全管理要求。四是新的动态监控平台投入运行后未组织对动态监控人员开展系统操作教育培训,动态监控人员未及时处理车辆动态监控报警信息。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
1.袁某某,事故货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在G75兰海高速公路广甘段观音店隧道内低速行驶。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二支队七大队依法处理。
2.张某明,陇运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部长,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是未督促文县客运公司健全操作规程。二是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发现文县客运公司存在的各类安全问题隐患并督促整改。三是对动态监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3.王某义,陇运集团公司车辆动态监控中心主任,负责车辆动态监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一是新的动态监控平台投入运行后未及时组织对动态监控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二是对文县客运公司动态监控工作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内部处理建议
1.陈某某,陇运集团公司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负责生产经营、车辆保险、项目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分管生产经营部、保险部、规划项目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对文县客运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建议由陇运集团公司予以问责处理。
2.卯某,陇运集团公司生产经营部部长,负责生产经营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对文县客运公司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力,未发现生产经营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建议由陇运集团公司予以问责处理。
3.袁某某,文县城乡公交有限公司副经理,负责文县客运公司生产经营工作,分管定制客运组,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督促落实定制客运车辆和驾驶员安全管理要求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建议由陇运集团公司予以问责处理。
4.董某某,文县客运公司定制客运组组长,负责定制客运车辆营运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未督促定制客运车辆开展安全例检,未督促驾驶员填写行车日志,未对驾驶员开展安全告诫。对事故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建议由陇运集团公司予以问责处理。
(六)有关公职人员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党员、监察对象以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
(七)其他处理建议
1.责令文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向文县交通运输局作出书面检查,并报文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责令文县交通运输局向文县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报文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3.责令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向文县公安局作出书面检查,并报文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加强安全管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陇运集团公司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扛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深刻吸取事故惨痛教训,以“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目标,全面排查安全管理漏洞,开展系统性整改,建立健全覆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按照要求配备足够数量、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建立违规行为实时预警与闭环处置机制,及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严格监督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坚决杜绝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定制客运工作实际,严格落实车辆安全例检、行车日志、安全告诫等制度,实施驾驶人出车前问询、告知,始终保持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预防驾驶人酒后、带病、疲劳、带不良情绪上岗。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创新安全教育培训方式,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切实增强从业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强化对下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下属单位班子成员、管理人员切实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针对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季节特点等,常态化开展安全检查,加强安全风险识别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防风险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川北高速公司相关管理处要持续加强高速公路隐患排查治理和养护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养护、管护巡查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治理高速公路各类安全隐患,按照养护计划和技术检测评定工作建议落实养护措施,确保高速公路技术状态良好。要推进智慧交通建设,持续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设备,在事故易发及重点路段增设智能预警设施,提升道路安全主动防控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
(二)强化监管指导,持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文县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理顺工作机制,认真梳理局机关、下属单位关于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的监管、检查、指导、执法等工作职责,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压实工作责任,督促工作落实,切实强化安全监管,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大力开展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促辖区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断加强安全管理,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切实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加大对辖区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不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能力,规范客运车辆和客运驾驶员管理,加强车辆动态管理,常态化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持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文县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要按照统一安排部署,根据地区、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强辖区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执法检查工作。要精心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力量深入企业,认真细致开展检查,对企业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安全责任落实以及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要做到全面覆盖;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督促企业按照“五落实”的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采取执法措施,持续保持安全生产严管重罚高压态势,通过强有力的检查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辖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高速公路公安交管、交通执法等部门要对管辖区域高速公路事故高发路段、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等特点进行研判分析,通过多种手段加大巡查管控力度,加强路面执法管控,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科学优化路面巡逻和执勤力量部署,进一步提升路面执法管控质效,切实规范高速公路安全通行秩序。
(四)抓好宣传教育,共同营造道路交通安全氛围
文县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高速公路公安交管、交通执法等部门以及高速公路运营单位,要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投入,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多方位、多渠道开展宣传,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管理人员、机动车驾驶人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在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收费站开展安全宣传,全面宣传风险识别、安全防范、紧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和技能。要强化事故警示教育,将本起事故纳入典型案例,围绕“以事故为教训、以教训促警醒”目标,全面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和案例剖析,以案示警,以案为戒,以案促改,起到“曝光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要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监督,积极反映和举报安全隐患和事故,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安全、共同参与安全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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