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3、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要求佩戴、使用。
6、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7、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8、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9、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闭幕式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10、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在查清事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 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
11、职工“干私活”发生伤亡不作为电力生产伤亡事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作为“干私活”:
1)、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是由上级(包括班组长)安排的;
2)、具体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是以个人得利为目的。
12、变电所内110KV及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双电源及以上供电的35KV(含66KV)变电所全停在事故调查规程中界定为一般电网事故;
13、一般设备事故:发电设备和35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后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或停运当时虽没有对用户少送电(热),但在高峰负荷时,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或电网限电;
实时运行方式为单一电源供电的35KV(含66KV)变电所全停;
发电机组、35KV~220kv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虽未引起对用户少送电(热)或电网限电,但时间超过8h。
3KV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 迫停运:
1)、一般电气误操作;
a、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压板)、误设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
b、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2)继电保护及
一般人身事故:
安规:
1、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及以下者。
2、电气工作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温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3、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4、在高压设备上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各项:
1)、填用工作票或口头、电话命令;
2)、至少应有两人在一起工作;
3)、完成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措施和组织措施;
5、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6、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工作许可人不得签发工作票。
7、工作票中所列工作许可人的安全职责。
1)、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