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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知识试卷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1月03日

  10.职业病危害项目是否需要申报?如何进行申报?

  职业病防治工作重点在于预防。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都必须接受监督,不能失控,不能任其伤害劳动者。因此,确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企业申报的项目范围是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即申报的项目是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列入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中的职业病的项目。申报部门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已制定并公布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申报时要遵循两项原则:一是及时,即用人单位必须按卫生部具体申报规定和要求及时主动申报;二是如实,即用人单位应将项目的全部情况实事求是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11.用人单位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该怎么办?

  用人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首先应当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职业病事故处理所需一切费用;最后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原因进行总结分析,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再次发生。

  12.用人单位为何要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总结近年来发生职业病的原因之一,就是劳动者对本工作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全然不知,不懂得如何去保护自己。因此,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和教育就显得相当重要。1.通过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掌握职业卫生的知识,提高自我健康保护意识;2.教育劳动者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3.教育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从而真正起到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的作用。

  13.为何要对工作场所中的职业病有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

  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经常和定期的检测,目的在于及时了解职业病有害因素的产生、扩散和变化规律;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程度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鉴定评价。可为保护劳动者健康,采取相应的防护设施提供科学的依据。

  14.当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时,用人单位该怎么办?

  通过检测,如发现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经过治理仍达不到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则必须停止存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直到经检测证实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开始作业。

  15.销售、购买和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时应注意些什么?

  这是对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材料的危害告知义务的规定。凡向用人单位销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阐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使用单位在购买时应认真检查一下产品说明书、包装等是否符合上述要求。使用化学品时,应让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读懂,弄清其化学成份、特性和主要危害以及懂得如何对该种化学品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进行预防并配戴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凡是没有标明产品特性、成份和使用说明书的,使用单位不得购买和使用。尤其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不得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否则将依照本法规定由使用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6.哪些劳动者可以得到特殊保护?为什么?

  本法规定未成年工和女工可依法享有特殊的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龄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由于未成年工的身体正处于发育阶段,身体的成长还未最后定型,对外界的抵抗力和适应能力较差,如果不对其在劳动方面进行特殊保护,势必直接影响其身体发育和健康。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对女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是由于女职工的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所决定的。女性对于外界环境的适应能力要低于男性,而对职业病危害的生物效应则要比男性更敏感。职业病危害因素可对生殖系统和生育功能产生特殊影响。有报道,铅、汞、铝等金属毒物,苯系列等有机溶剂,氯乙烯等高分子化合物等工业毒物可导致女工月经不调,月经量过多、痛经等;铜、镉、镍、砷、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等工业毒物,以及高频、微波、射线等作业均可对胎儿产生畸形。铅、汞、砷和镉等还可随乳汁排出,直接影响婴儿健康。因此,企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健康有危害的作业。经期的女工,亦不得安排从事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企业领导要切实执行国家有关女工劳动保护规定,重视和关心女工[四期]劳动保护。女工多的企业还应设立相应的女工卫生室、哺乳室和孕妇休息室。此外,亦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也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17.为何要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对从事某种职业病有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目的是断定劳动者从事某种作业前的健康状况,是否适合参加该有害作业,是否有职业禁忌,是否有危及他人的疾患如传染病、精神病等。为用人单位是否安排就业,尤其是否安排劳动者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提供客观证据。

  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体检。这是按一定时间间隔对从事有害作业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进行常规的必要的检查。目的是及时发现职业病有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早期影响,以致能及时诊断和处理,对可疑患者可进行观察,对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或有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者及时调离,安排适当的工作。

  离岗时的健康检查,是指劳动者在离岗前对其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体检的内容与项目是依据劳动者所从事的岗位,工种中所存在的职业有害因素情况而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较为敏感的指标,对劳动者进行检查。目的是了解和判断该劳动者从事该有害作业若干时间后,目前的健康状况和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

  18.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注意些什么?其费用由谁负责?

  对劳动者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企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结果,应如实告知劳动者本人;

  2.劳动者没有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由于不了解该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因而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有职业危害的作业;

  3.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尽量能提早安排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如果从事职业病有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在离岗前没有安排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由劳动者个人承担。

  19.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时应注意什么?

  劳动者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使用的可以防止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效地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个人用品,如隔热工作衣物、防毒防尘口罩、眼镜、胶手套、耳塞等,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在向劳动者发放个人防护用品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使用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1)必须符合有关标准 (2)这些个人防护用品能够真正起到预防职业病的作用;

  2.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3.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代替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4.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6.用人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保护用品,购买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20.用人单位如何选择购买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选择正规的经营点购买需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在选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可以直接销售本企业产品。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相应的“三证”,即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2.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定点经营单位必须出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

  3.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安全许可证由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

  21.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注意些什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这是劳动者享有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劳动者亦应充分地享有这一权利。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没有告知的存在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的义务,并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相关条款。

  22.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而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

  2.劳动者在离岗前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

  3.劳动者疑似职业病时,在诊断或医疗观察期间;

  4.劳动者患有职业病或因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5.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

  6.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以上情形或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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