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未成年人造成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18、机动车辆买卖后尚未过户时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根据有关规定,机动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经汽车交易市场交易,且必须由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机动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机动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手续后方能生效,不履行上述二项手续的交易是无效的。所以应由机动车辆所有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19、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答:⑴医疗费;⑵误工费;⑶住院伙食补助费;⑷护理费;⑸残疾者生活补助费;⑹残疾用具费;⑺丧葬费;⑻死亡补偿费;⑼被抚养人生活费;⑽交通费;⑾住宿费。
20、什么是机动车辆保险?其基本险种有哪些?
答: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的车身作为保险标的保险,它是我国交通工具保险最普遍的险种之一。它有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21、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办理保险索赔?
答:①发出出险通知;②接受理赔人员查验受损车辆;
③向保险公司提供索赔单证;④领取保险金。
22、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有哪些行为,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答:①逃逸;②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③隐瞒交通事故真相;④嫁祸于人;⑤其他恶劣行为。
23.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现在怎么办?
(1)刑事诉讼中可申请重新鉴定,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司法机关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往往都是肇事者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这样一来,在伤亡人数和无能力赔偿数额已确定的情况下,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就显得非常重要。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第159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05条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均可申请重新鉴定。
(2)民事诉讼不能申请重新鉴定,民事诉讼中的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赔偿权利人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28条分别规定了两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且有证据证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2.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既不是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也不是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而是交警部门依职权作出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92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项有关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如果对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不服,可以举证证明其确属不妥,让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不予采信,从而不用申请重新鉴定而直接可“推翻”先前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行政诉讼中不能申请重新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是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只能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且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申请重新鉴定:(一)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因此,当事人也只能像民事诉讼那样,运用证据证明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确属不妥,让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24.哪些交通事故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在本市道路范围内,仅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体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且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机动车之间仅造成车辆损失且车辆尚能行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