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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知识题

作者:未知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27日
交通事故受伤或致残人员住院、转院、护理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有伤者和残者承担。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住院治疗的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不得转入康复性医疗机构治疗。擅自转入康复性医疗机构治疗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交通事故当事人对治疗、诊断有异议的,由公安机关指定医院或法院或法医进行诊断、鉴定。

  35.问:对仅造成车辆损失的事故,双方当事人应该做哪些工作?

  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认可的车辆修理单位进行估价、修理。

  注: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车辆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双方如有保险的,应当在24小时之内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并请保险公司估价损失,出具估价单。如双方或任可一方对保险公司的估价有异议,交通管理部门可指定认可的修理厂进行估价修理。

  36.问: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损失,当事人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及三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指定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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