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禁翻斗车、自卸车车厢载人;
4、严禁货物混装,车辆载货严禁超载、超高、超宽,捆扎应牢固可靠,应防止车内物体失稳跌落伤人。车辆伤害
5、车辆进出施工现场,在场内掉头、倒车、在狭窄场地行驶时应有专人指挥。
6、现场行车进出场要减速,并做到四慢:道路情况不明要慢;线路不良要慢;起步、会车、停车要慢;在狭路、基坑边沿、坡路、叉道、行人拥挤地点及出入大门时要慢。
7、乘坐车辆应坐在安全处,头、手、身不得露出车厢外,要防止车辆起动和刹车时跌倒。
8、装卸车作业时时,若车辆停在坡道上,应在车轮两侧用楔形木块加以固定。
9、在临近机动车道的作业区和脚手架等设施,以及在道路中的路障应加设安全色标、安全标志和防护措施。
10、机动车辆不得牵引无制动装置的车辆,牵引物体时物体上不得有人,人员不得进入车与牵引物体之间,坡道上牵引时,车和牵引物体下方不得有人作业和停留。牵引前要检查确保牵引用的钢丝绳满足安全要求,并有专人指挥。
五、防止触电伤害的十项安全操作要求
根据安全用电“装得安全、拆得彻底、用得正确、修得及时”的基本要求,为防止触电伤害的操作要求有:
1、非电工严禁拆接电气线路、插头、电气设备、电灯等。
2、使用电器设备前必须要检查线路、机具、漏电保护装置等是否完好。
3、电气线路或机具发生故障时,应找电工处理,非电工不得自行修理或排除故障。
4、使用电动机械,必须由电工按用电规程接好电源后,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5、搬迁或移动电气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
6、搬运钢筋或钢管及其它金属物时,严禁触碰到电线。
7、禁止在电线上挂晒物料。
8、禁止使用照明器烘烤、取暖,禁止擅自使用电炉和其它电加热器。
9、在架空输电线路附近工作时,应有隔离措施,要保持安全距离,防止触碰。
10、电线必须架空,临时用的电缆要摆放整齐,不得在地面、施工楼面地面随意乱拖,若必须通过地面、楼面时应有过路保护,物料、人不准压踏碾磨电线。
六、施工现场十项安全技术措施
1、按规定使用安全“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2、机械设备防护装置一定要齐全有效。
3、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使用,不准在运行中维修保养。
4、架设电线线路必须符合当地电业局的规定,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接零接地。
5、电动机械和手动手持工具要设置漏洞电掉闸装置。
6、脚手架材料及脚手架塔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7、各种缆风绳及其设置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8、在建工程的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必须有防护设备。
9、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和带钉易滑得鞋靴。
10、施工现场的悬崖、陡坎等危险地区应有警戒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七、施工现场防止违章和事故的十项操作要求规定
1、新工人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复工换岗人员未经安全岗位教育,不准上岗作业。
2、特殊工种人员、机械操作工未经专门安全培训,无有效安全上岗操作证,不盲目操作。
3、 施工环境和作业对象情况不清,施工前无安全措施,或作业前安全交底不清,不盲目操作。
4、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岗位无安全措施,未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交底,不盲目操作。
5、安全帽、安全带等作业所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不落实,不盲目操作。
6、脚手、吊篮、塔吊、井字架、龙门架、外用电梯、起重机械、电焊机、钢筋机械、木工机械、搅拌机、打桩机等设施设备和现浇混凝土模板支撑,搭设安装后,未经验收合格,不盲目操作。
7、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不排除,威胁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时,不盲目操作。
8、凡上级或管理干部违章指挥,有冒险作业情况时,不盲目操作。
9、高处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作业、易燃易爆作业、爆破性作业、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和科研实验等其他危险作业的,均应由上级指派,并经安全交底;未经指派批准、未经安全交底和无安全防护措施,不盲目操作。
10、隐患未排除,有自己伤害自己,自己伤害他人,自己被他人伤害的不安全因素存在时,不盲目操作
八、预防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的十项安全措施
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要着装整齐,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
2、高处作业人员严禁相互打闹,以免失足发生坠落危险。
3、攀登用具结构必须牢固可靠,使用必须正确。
4、各类手持机具使用前应检查,确保安全牢靠。
5、施工人员不得在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行走。
6、进行悬空作业应系挂安全带。
7、所有物料应该堆放平稳,不可放置在临边或洞口附近。
8、对拆卸下的物料、建筑垃圾不得在走道上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9、不准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10、各施工拆卸作业要在设有禁区、有人监护的条件下进行。
九、气割电焊“十不烧”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