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指挥中心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立指挥长,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本预案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 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根据指挥中心的指示,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核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及时向指挥中心汇报抢险救援工作情况;
(三)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第十七条 由市安监局建立专家库,发生烟花燃放事故时,即时从专家库抽调人员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第十八条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协助指挥中心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对烟花燃放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对在现场应急救援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急救援的工作职责。
(一)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迅速控制灾情,营救受害人员,灭灾和洗消;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保障救援交通顺畅,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市公安治安部门负责保障救援交通安全警戒,维护现场的治安秩序。
(二)市环保部门负责对烟花燃放事故现场的有关自然因素进行应急监测;负责调查烟花燃放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并向指挥中心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
(三)市卫生部门负责烟花燃放活动中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四)海事处负责水上交通船舶航行的秩序。
(五)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运输队伍,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质。
(六)市商贸总公司负责就近调运急需物资,保证灾区有效供应。
(七)市电信部门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
(八)市民政部门负责妥善做好受灾群众的善后工作。
(九)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第三章 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市有关部门和燃放实施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烟花燃放事故预防工作,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市有关部门和燃放实施单位,应根据本应急救援预案,结合自身的实际,制定本部门烟花燃放活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预案的职责要求,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各有关部门应掌握救援设备、物资的供应渠道及供应量,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调度,以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烟花燃放实施单位开展烟花燃放事故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四条 烟花燃放实施单位应当指定应急救援负责人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烟花燃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训练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并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三)进行烟花燃放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对烟花燃放周围群众进行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
(四) 组织职工按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模拟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第四章 事故报告程序与现场保护
第二十五条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施放单位必须做到:
(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
(二)立即拨打110报警,同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事故报告的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
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四)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第二十六条 110报警台接到重特大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值班室以及指挥中心。
第二十七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接到报告的市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施放单位依照本应急救援预案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报告调查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灾情。
第二十九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疏导交通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施放单位、公安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