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与实施
第三十条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施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组织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未能有效控制事故时,应当及时向扬州市政府提出启动扬州市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1.市公安局接警后,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查明爆炸物品种类和数量;维持事故现场秩序,设置警戒隔离区,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
2.市公安消防局接警后,应以最快的速度赶赴事故地点,根据发生的不同类型火灾,选择进攻路线和合适的消防器材,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组织现场人员和周边群众及贵重物资安全疏散;
3.市环保、卫生、交通等有关应急救援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伤员救助、现场保卫、交通疏导和对事故监测、报知等工作,确保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4.海事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观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发展,实施水上交通管制;
因烟花燃放引发的其他事故,分别由其归口管理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牵头负责组织,按照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预案处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和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阻挠、干涉对重特大事故有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部门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特大事故时,没有立即组织实施抢救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事故蔓延、扩大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对重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配合、协助事故调查的。
第三十六条 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四)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
第三十七条 在重特大事故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参加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工作。
第三十九条 指挥中心(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各成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位时,由继任人或临时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