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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2月15日

  大纲要求:

  第四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了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要求;

  二、掌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和内容;

  三、掌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形式和方法。

  第五节建设项目“三同时”

  一、了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依据;

  二、掌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内容。

  大纲变化情况:

  1、 第四节内容与05大纲相同

  2、 增加了掌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定义

  本讲要点: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建设项目“三同时”

  内容讲解:

  第四节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基本要求

  《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和内容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培训

  1.基本要求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3)所有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2.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培训时间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4.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本领,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2)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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