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长输燃气管道与通信线缆的安全保护距离
① 长输燃气管道与通信线缆之间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干扰电流相互影响,造成腐蚀。
② 综合YD 5102—2010第6.2.14条,GB 50251—2003第4.3.12条,GB 50424—2007第3.0.3条,GB 50369—2006第13.2.3条,SY 0401—98第10.2.1条、第10.2.2条,SY 0007—1999第5.1.4条、第5.1.5条,认为:直埋敷设的通信线缆与长输燃气管道(埋设)平行时,两者外壁的距离不宜小于10m;当小于10m时,应对距离小于10m的通信线缆及其两端各延伸10m以上的线缆做特加强级防腐层。直埋敷设的通信线缆与长输燃气管道(埋设)交叉时,通信线缆应在长输燃气管道上方通过,两者外壁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同时在交叉点两侧各延伸10m以上的管段和线缆上,应做特加强级防腐层;若直埋光缆采用钢管保护时,光缆与管道的外壁垂直净距可减小为至少0.15m。
③ 参照GB 50369—2006第13.3.2条:管道与光缆同沟敷设时,其最小净距(指两断面垂直投影的净距)不应小于0.3m。
④ 参照SY/T 5919—2009第5.4.2.3款的规定:Ⅰ、Ⅱ级通信线缆与管道的最小水平距离为25m。
4.5 长输燃气管道与电力设施的安全保护距离
① 长输燃气管道与电力设施之间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a.阴极保护和电力线缆之间干扰电流相互影响,造成腐蚀。b.电力设施各类接地体的杂散电流对管道产生影响,造成腐蚀。c.在电力设施附近的管道一旦出现泄漏,遇电火花,很可能出现强烈爆炸或剧烈燃烧。d.电力设施的杆、塔一旦倒塌,对管道造成破坏。
② 埋地长输燃气管道与直埋敷设电缆。综合GB 50251—2003第4.3.12条、SY 0401—98第10.2.2条、GB 50217—2007第5.3.5条、GB/T 21447—2008第7.2.4条,认为:直埋敷设电缆与埋地长输燃气管道平行时,两者外壁容许最小距离为1m;直埋敷设电缆与埋地长输燃气管道交叉时,其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长输燃气管道交叉点及两侧各延伸10m以上的管段,应采取相应的最高绝缘等级,用隔板分隔或电缆穿管时垂直净距不得小于0.25m。
③ 埋地长输燃气管道与明敷电缆。参照GB 50217—2007第5.1.7条中的规定:电缆与管道之间无隔板防护,平行时,电力电缆与其他管道允许距离为150mm,控制和信号电缆与其他管道允许距离为100mm。
④ 埋地长输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系统各种接地装置。依据GB/T 21447—2008第7.2.3条、SY 0007—1999第6.2.3条,认为:两者的安全距离见表1。
表1 交流电力系统各种接地装置与埋地长输燃气管道外壁的最小水平距离 m
类型 | 电力等级/kV |
10 | 35 | 110 | 220 | 330 | 500 |
临时接地 | 0.5 | 1.0 | 3.0 | 5.0 | 6.0 | 7.5 |
铁塔或电杆接地 | 1.0 | 3.0 | 5.0 | 5.0 | 6.0 | 7.5 |
电站变电所接地 | 5.0 | 10.0 | 15.0 | 30.0 | — | — |
此外,SY/T 0032—2000第3.0.3条和SY/T 5919—2009第5.4.2.2款也有相关规定,但两者规定的数据不同,与上述规范的数据也不同,可作参考。
⑤ 埋地长输燃气管道与架空送电线路。依据GB/T 21447—2008第7.2.3条、GB 50183—2004第7.1.5条,认为:两者的安全距离见表2。
表2 架空送电线路的边导线与埋地长输燃气管道的最小水平距离
地形 | 电力等级/kV |
≤3 | 3~10 | 35~66 | 110 | 220 | 330 | 500 |
开阔地带 | 最高杆(塔)高 |
受限制地区 | 1.5m | 2.0m | 4.0m | 4.0m | 5.0m | 6.0m | 7.5m |
此外,SY/T 5919—2009第5.4.2.3款也有相关规定,但与上述规范规定的数据不同,可作参考。
⑥ 架设在地面上的长输燃气管道与架空电力线路。依据GB 50061—2010第12.0.16条、DL/T 5220—2005第13.0.9条、DL/T 5092—1999第16.0.10条中关于架设在地面上输送易燃、易爆物的管道的规定,认为:两者的安全距离见表3。
⑦ 依据GB 50217—2007第5.7.4条、GB/T 21447—2008第7.2.4条,认为:水下电缆与长输燃气管道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50m;受条件限制时,不得小于15m。
表3 架空电力线路与架设在地面上的长输燃气管道的安全距离
线路电压/kV | ≤3 | 3~10 | 35~66 | 110 | 220 | 330 | 500 |
架空电力线路至管道(含附属设施)任何部分的最小垂直距离/m | 1.5 | 3.0 | 4.0 | 4.0 | 5.0 | 6.O | 7.5 |
架空电力线路的边导线至管道(含附属设施)任何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 | 最高杆(塔)高 |
4.6 长输燃气管道与桥梁之间的安全保护距离
① 长输燃气管道与桥梁之间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a.桥梁附近的管道一旦泄漏,又遇火花,很可能出现强烈爆炸或剧烈燃烧。b.洪水冲刷对管道有影响。
② 依据GB 50423—2007第3.3.7条、JTG D20—2006第12.5.7条、JTG D60—2004第3.3.6条、[78]交公路字698号规章第四条,认为:长输燃气管道采用开挖管沟埋设时,特大、大、中型桥距长输燃气管道不应小于100m,小型桥距长输燃气管道不应小于50m。
此外,GB 50251—2003第4.3.10条、SY/T 0015.1—98第3.3.6条规定:穿越管道与大桥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100m,与小桥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80m。其中关于小桥方面的规定与上述规范不同。需强调的是:该规定主要依据JTJ 062—82《公路桥位勘探设计规范》。JTJ 062—82已先后被JTJ 062—91《公路桥位勘探设计规范》和JTJ 062—2002《公路工程水文勘探设计规范》(后变更为JTG C30—2002《公路工程水文勘探设计规范》)替代;JTG C30—2002已将该内容删掉。
③ 综合GB 50423—2007第3.3.8条、GB 50251—2003第4.3.10条、SY/T 0015.1—98第3.3.7条,认为:港口、码头、水下建筑物或引水建筑物等与长输燃气管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00m。
④ 参照[87]油建字第505号、铁基[1987]780号规章第六条,认为:铁路桥梁跨越长输燃气管道时,其梁底至桥下自然地面距离不得小于2.0m。
⑤ 综合GB 50423—2007第3.3.4条、GB 50251—2003第4.3.10条、SY/T 0015.1—98第3.3.4条,认为:桥梁上游300m范围内的穿越工程,设计洪水频率不应低于该桥梁的设计洪水频率。
4.7 输气站与其他设施的安全保护距离
① 输气站与其他设施之间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输气站内的工艺装置一旦泄漏,又遇火花,很可能出现强烈爆炸或剧烈燃烧。
② 参照GB 50183—2004第3.2.3条、第4.0.4条和附录B“防火间距起算点的规定”,认为:输气站围墙与其他设施的安全保护距离见表4。下文中,100人以上的居住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以设施外壁为安全距离起算点,100人以下的散居房屋以临近建筑物外壁为安全距离起算点,相邻厂矿企业以围墙为安全距离起算点,铁路线以铁路中心线为安全距离起算点,公路以路边为安全距离起算点。
表4 输气站围墙与其他设施的安全保护距离
名称 | 安全保护距离 |
100人以上的居住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 | 30m |
100人以下的散居房屋 | 30m |
相邻厂矿企业 | 30m |
国家铁路线 | 30m |
工业企业铁路线 | 20m |
高速公路 | 20m |
其他公路 | 10m |
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所 | 30m |
架空电力线路 | 1.5倍杆高 |
架空通信线路 | 1.5倍杆高 |
爆炸作业场地(如采石场) | 300m |
4.8 放空管与其他设施的安全保护距离
① 放空管与其他设施之间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放空管放空的燃气遇火花,可能出现强烈爆炸或剧烈燃烧。
② 综合GB 50251—2003第3.4.8条、GB 50183—2004第4.0.4条中表4.0.4的注5“放空管可按本表中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间距减少50%”、附录B“防火间距起算点的规定”,认为:一般情况下,放空管中心与其他设施的安全保护距离见表5。
表5 放空管中心与其他设施的安全保护距离
名称 | 安全保护距离/m |
100人以上的居住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 | 60 |
100人以下的散居房屋 | 60 |
相邻厂矿企业 | 60 |
国家铁路线 | 40 |
工业企业铁路线 | 40 |
高速公路 | 40 |
其他公路 | 30 |
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所 | 60 |
架空电力线路 | 40 |
国家Ⅰ、Ⅱ级架空通信线路 | 40 |
其他架空通信线路 | 30 |
爆炸作业场地(如采石场) | 150 |
③ 依据GB 50251—2003第3.4.8条、GB 50183—2004第6.8.7条中的规定“距火炬筒30m范围内,严禁可燃气体放空”和第6.8.8条,认为:特殊情况下,放空管距离火源点至少30m,若将长输燃气管道的放空管视为间歇排放,放空管应高出附近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构)筑物顶2m以上。
5 建议
① 目前,我国长输干线管道已达7×104km,预计到“十二五”末,长输油气管道总长度将超过10×104km。长输燃气管道一旦泄漏,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巨大财产损失,因此应该高度重视其安全问题,加强安全保护距离的研究力度。
② 现有长输燃气管道的设计等级、保护设施等相对固定,改线的难度较大。在实际保护工作中,安全保护距离的确定受到地形地貌、敷设方式、工农关系、城市规划等方面的影响。燃气企业在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中,迫切需要有专项、科学、权威的依据,以确定合理的安全保护距离,而当前的相关规定尚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求。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研究和完善相关的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③ 燃气企业应针对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分析研究相关技术规范,借鉴定量分析方法,确定较合理的安全保护距离。同时,应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套管、涵洞等保护技术。只有技术和安全保护距离相结合,才能切实降低长输燃气管道面临的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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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董绍华.管道完整性技术与管理[M].北京:中国石化出版社,2007:13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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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孙立国,周玉文.埋地燃气管网泄漏规律及其次生灾害预防研究[J].煤气与热力,2010,30(1):B38-B42.